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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北京房产继承律师|股东有权请求法院撤销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来源: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作者: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2024-09-13 15:49:53 1300
  撤销之诉属于形成之诉。形成之诉是指,原告主张法律上一定事由即形成原因之存在,当此种存在为法院所认可时,根据法院判决形成新的法律关系的诉讼。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在法院判决确定之前,股东大会决议在法律上是有效的。

  股东行使撤销权的情形概括如下:

  1、召集程序违法

  (1)股东会由无召集权人召集。新公司法第40条、第102条规定了相应的股东会召集程序。

  (2)通知的瑕疵。如未向部分股东召集,或通知时间、通知方式不合法,或通知内容不齐全。

  2、决议方法违法

  (1)非股东或非股东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并参加决议;

  (2)被限制表决权的股东对决议形式了表决权;

  (3)股东大会决议未依法形成会议记录。

  3、违反章程规定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是经司法局批准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在民事诉讼、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知识产权、企业法顾等领域颇具规模及成就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伊志律师事务所拥有众多知名律师及专业人员。其中,多名律师毕业于国内外知名的法学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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