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产继承律师|分红保险中的红利所得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
来源: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作者: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2024-09-13 15:16:52
345
分红保险中的红利所得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是经司法局批准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在民事诉讼、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知识产权、企业法顾等领域颇具规模及成就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伊志律师事务所拥有众多知名律师及专业人员。其中,多名律师毕业于国内外知名的法学院校。
伊志律师事务所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乙6号朝外SOHO-C座1208/1209,优越的地理位置,便利的交通条件,安静、专业的办公环境为需求提供方便。
电话:010-84493343
微信:18401228075
电话:18401228075
依据我国《婚姻法》第13条规定,所谓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它包括:
1、一方或双方劳动所得的收入,如工资、稿酬、奖金等;
2、一方或双方购置的财产;
3、一方或双方继承、受赠的财产;
4、一方或双方由知识产权取得的经济利益;
5、一方或双方从事承包、租赁等生产经营活动的收益;
6、一方或双方取得的债权;
7、一方或双方其他合法所得。
其中第七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二)》第十一条的规定“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是包括:
一是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是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是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以上可见分红保险中的红利多是投资利益所得,个人购买分红保险也是作为一种投资而取得的收益。属于婚姻法中其他应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之一。婚姻存续期间,对于已交保费与所获返利部分,那些红利所得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如果是指离婚以后有可能得到的保险分红,那是一种潜在收益,我们认为不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属于受益方。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是经司法局批准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在民事诉讼、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知识产权、企业法顾等领域颇具规模及成就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伊志律师事务所拥有众多知名律师及专业人员。其中,多名律师毕业于国内外知名的法学院校。
伊志律师事务所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乙6号朝外SOHO-C座1208/1209,优越的地理位置,便利的交通条件,安静、专业的办公环境为需求提供方便。
电话:010-84493343
微信:18401228075
电话:184012280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