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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北京房产继承律师|分红保险中的红利所得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

来源: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作者: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2024-09-13 15:16:52 345
  依据我国《婚姻法》第13条规定,所谓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它包括:

  1、一方或双方劳动所得的收入,如工资、稿酬、奖金等;

  2、一方或双方购置的财产;

  3、一方或双方继承、受赠的财产;

  4、一方或双方由知识产权取得的经济利益;

  5、一方或双方从事承包、租赁等生产经营活动的收益;

  6、一方或双方取得的债权;

  7、一方或双方其他合法所得。

  其中第七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二)》第十一条的规定“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是包括:

  一是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是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是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以上可见分红保险中的红利多是投资利益所得,个人购买分红保险也是作为一种投资而取得的收益。属于婚姻法中其他应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之一。婚姻存续期间,对于已交保费与所获返利部分,那些红利所得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如果是指离婚以后有可能得到的保险分红,那是一种潜在收益,我们认为不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属于受益方。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是经司法局批准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在民事诉讼、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知识产权、企业法顾等领域颇具规模及成就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伊志律师事务所拥有众多知名律师及专业人员。其中,多名律师毕业于国内外知名的法学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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