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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北京房产继承律师|新罪名: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

来源: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作者: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2024-09-13 16:52:01 151
  2006年6月29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六)》增加了关于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事故罪的规定,该修正案第3条规定:“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007年11月6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正式将该种犯罪确定为“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是经司法局批准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在民事诉讼、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知识产权、企业法顾等领域颇具规模及成就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伊志律师事务所拥有众多知名律师及专业人员。其中,多名律师毕业于国内外知名的法学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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