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产继承律师|特殊侵权行为归责原则
来源: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作者: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2024-09-13 16:2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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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侵权行为归责原则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是经司法局批准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在民事诉讼、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知识产权、企业法顾等领域颇具规模及成就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伊志律师事务所拥有众多知名律师及专业人员。其中,多名律师毕业于国内外知名的法学院校。
伊志律师事务所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乙6号朝外SOHO-C座1208/1209,优越的地理位置,便利的交通条件,安静、专业的办公环境为需求提供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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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通则》第121-127、第133条,一共规定了8类特殊侵权行为。其主要内容及归责原则可以分为:
1、职务侵权责任。即国家机关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所引起的民事赔偿责任。
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不以赔偿义务人或直接侵权行为人的过错为构成要件.
2、产品质量责任。即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产品生产者、销售者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受害者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
3、高度危险作业责任。即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免责事由有一种,即受害人故意。如果作业人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4、污染环境责任。即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应依法承担的民事责任。该责任诉讼时效为3年。
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免责事由有三种,(1)发生不可抗力并经污染人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未能避免损害发生。(2)受害人过错(故意或重大过失)。(3)第三人过错。
5、地面施工责任。即在公共场所、道旁或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施工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适用过错推定原则。
若施工人能有效证明自己已尽法定警示义务(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意味着施工人主观上无过错,免除责任。否则,推定为有过错,承担民事责任。
6、物件致人损害责任。即建筑物或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它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适用过错推定原则。
若物件的所有人或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法律上就推定他有过错。反过来,当受害人请求赔偿时,只需证明物件等管理瑕疵造成损害的事实,以及所有人、管理人对这些物件存在支配关系,无需证明所有人管理人在主观上存在过错。
7、饲养动物侵权责任。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免责事由有二种:(1)受害人过错。(2)第三人过错。
8、被监护人侵权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
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若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可适当减轻其责任。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是经司法局批准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在民事诉讼、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知识产权、企业法顾等领域颇具规模及成就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伊志律师事务所拥有众多知名律师及专业人员。其中,多名律师毕业于国内外知名的法学院校。
伊志律师事务所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乙6号朝外SOHO-C座1208/1209,优越的地理位置,便利的交通条件,安静、专业的办公环境为需求提供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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