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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北京房产继承律师|监护的终止情形

来源: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作者: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2024-09-13 15:56:53 1649
  监护因一定的法律事实而发生,也可因一定的法律事实而终止。监护的终止分为自然终止和因人民法院撤销而终止。

  1、自然终止。自然终止是指随着一定时间的到来,监护关系即行终止,而不需任何机关或组织进行正式宣布。主要指未成年人随着年龄增长成为成年人,已具备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监护即自然终止。

  2、因撤销而终止。这是指人民法院根据被监护人或有关人员或有关单位的申请,宣告撤销监护人,监护关系即终止。主要有两种情形:

  (1)被人民法院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在其痊愈时,人民法院可根据被监护人的健康恢复状况,经其本人或利害关系的申请,作出撤销监护的裁决。

  (2)监护人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时,人民法院可根据有关人员或单位的申请,经查明事实,撤销监护人的资格,而终止监护关系。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是经司法局批准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在民事诉讼、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知识产权、企业法顾等领域颇具规模及成就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伊志律师事务所拥有众多知名律师及专业人员。其中,多名律师毕业于国内外知名的法学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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