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产继承律师|善意取得适用于不动产的情形
来源: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作者: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2024-09-13 17:26: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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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取得适用于不动产的情形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是经司法局批准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在民事诉讼、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知识产权、企业法顾等领域颇具规模及成就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伊志律师事务所拥有众多知名律师及专业人员。其中,多名律师毕业于国内外知名的法学院校。
伊志律师事务所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乙6号朝外SOHO-C座1208/1209,优越的地理位置,便利的交通条件,安静、专业的办公环境为需求提供方便。
电话:010-84493343
微信:184012280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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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传统民法认为善意取得仅仅适用于动产,把诸如房屋、土地等不动产排除在外,然而20O7年10月1日正式实行的《物权法》明确规定善意取得的标的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二者区别仅在于受让人有理由信赖无权处分人有处分权的缘由不同,前者缘于动产占有的公信力,后者缘于不动产登记的公信力。
现实生活中,善意取得适用于不动产的情形主要有:
1、基于权利人的委托登记在另一个人名下,从而发生房屋登记名实不符的;
2、夫妻共有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的;
3、基于无效交易而发生房屋登记名实不符的,如甲卖房屋给乙,并办理房屋登记,后乙又卖给丙并办理房屋登记,但甲、乙买卖合同被宣告无效或者撤销的。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是经司法局批准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在民事诉讼、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知识产权、企业法顾等领域颇具规模及成就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伊志律师事务所拥有众多知名律师及专业人员。其中,多名律师毕业于国内外知名的法学院校。
伊志律师事务所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乙6号朝外SOHO-C座1208/1209,优越的地理位置,便利的交通条件,安静、专业的办公环境为需求提供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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