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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北京房产继承律师|善意取得适用于不动产的情形

来源: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作者: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2024-09-13 17:26:32 1142
  我国传统民法认为善意取得仅仅适用于动产,把诸如房屋、土地等不动产排除在外,然而20O7年10月1日正式实行的《物权法》明确规定善意取得的标的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二者区别仅在于受让人有理由信赖无权处分人有处分权的缘由不同,前者缘于动产占有的公信力,后者缘于不动产登记的公信力。

  现实生活中,善意取得适用于不动产的情形主要有:

  1、基于权利人的委托登记在另一个人名下,从而发生房屋登记名实不符的;

  2、夫妻共有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的;

  3、基于无效交易而发生房屋登记名实不符的,如甲卖房屋给乙,并办理房屋登记,后乙又卖给丙并办理房屋登记,但甲、乙买卖合同被宣告无效或者撤销的。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是经司法局批准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在民事诉讼、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知识产权、企业法顾等领域颇具规模及成就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伊志律师事务所拥有众多知名律师及专业人员。其中,多名律师毕业于国内外知名的法学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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