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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北京房产继承律师|医疗机构从事人体器官移植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来源: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作者: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2024-09-13 14:31:52 219
  《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医疗机构从事人体器官移植,应当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人体器官移植诊疗科目登记。

  医疗机构从事人体器官移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相适应的执业医师和其他医务人员;

  (二)有满足人体器官移植所需要的设备、设施;

  (三)有由医学、法学、伦理学等方面专家组成的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与伦理委员会,该委员会中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的医学专家不超过委员人数的1/4;

  (四)有完善的人体器官移植质量监控等管理制度。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是经司法局批准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在民事诉讼、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知识产权、企业法顾等领域颇具规模及成就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伊志律师事务所拥有众多知名律师及专业人员。其中,多名律师毕业于国内外知名的法学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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