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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北京房产继承律师|排除犯罪的事由

来源: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作者: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2024-09-13 15:33:48 1164
  排除犯罪的事由,是指行为虽然在客观上造成了一定损害后果,表面上符合某些犯罪的客观要件,但实际上没有犯罪的社会危险性,并不符合犯罪构成,依法不成立犯罪的事由。我国刑法明文规定了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两种排除犯罪的事由。

  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方法,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其主观特征是:在认识到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情况下,意图保护合法权益。

  成立正当防卫需要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1.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这是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

  2.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即不法侵害已经开始并且尚未结束。

  3.具有防卫意识,防卫挑拨、相互斗殴等不具有防卫意识的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

  4.针对不法侵害本人进行防卫,这是正当防卫的本质决定的。

  5.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否则便是防卫过当,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鉴于严重危机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的严重社会危害性,为了更好的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刑法规定了特殊正当防卫(或称无过当防卫),即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给另一较小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行为。抗洪抢险采取的分洪措施是紧急避险的适例。紧急避险不负刑事责任。

  成立紧急避险需要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1.合法权益面临现实危险,只有在这种情况下,才有实行紧急避险的需要。现实危险不包括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所面临的对本人的危险。如:发生火灾时,消防人员不能为了避免火灾对本人的危险而采取紧急避险。

  2.危险正在发生,是指危险已经发生或者迫在眉睫并且尚未消除,其实质是合法权益正处于受威胁之中。

  3.处于不得已而损害另一合法权益,即没有其他合理方法可以排除危险,只有损害另一较小合法权益,才能保护较大合法权益。

  4.具有避险意识,故意引起危险后以紧急避险为借口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属于故意犯罪,而非紧急避险。

  5.没有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不允许通过对一种合法权益无限制损害来保护另一种合法权益,只能在必要限度内实施避险行为。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是经司法局批准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在民事诉讼、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知识产权、企业法顾等领域颇具规模及成就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伊志律师事务所拥有众多知名律师及专业人员。其中,多名律师毕业于国内外知名的法学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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