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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北京房产继承律师|公开患者的病情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

来源: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作者: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2024-09-13 16:04:23 1467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医疗卫生单位的工作人员擅自公开患者患有淋病、梅毒、麻风病、艾滋病等病情,致使患者名誉受到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患者名誉权。可见,医疗卫生单位向患者或者家属通报病情,不应当认定为侵害患者名誉权。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是经司法局批准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在民事诉讼、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知识产权、企业法顾等领域颇具规模及成就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伊志律师事务所拥有众多知名律师及专业人员。其中,多名律师毕业于国内外知名的法学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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