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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北京房产继承律师|接到司法机关口头通知 主动交待罪行是否属自首

来源: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作者: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2024-09-13 08:56:36 1414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自首指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犯罪人在接到司法机关口头通知后,主动到司法机关如实交待自己罪行的,应认定为自首。

  原因在于,有些时候,尤其是在犯罪人的罪行尚未被发觉的情况下,司法机关通知其到指定的地点,很难说是为了讯问,而完全有可能是将其作为一般的证人而向其了解案情,或者只是将他作为一般的盘查对象进行讯问。同时,我国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规定,传唤犯罪嫌疑人的,必须向犯罪嫌疑人出示传唤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据此,口头通知的,即便在某些情况下确实包含着传讯的意图,也不是法定的传唤方式。因此,不能将口头通知等同于传唤、讯问,此时,犯罪人主动如实交待自己的罪行,应认定自首。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是经司法局批准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在民事诉讼、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知识产权、企业法顾等领域颇具规模及成就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伊志律师事务所拥有众多知名律师及专业人员。其中,多名律师毕业于国内外知名的法学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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