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产继承律师|接到司法机关口头通知 主动交待罪行是否属自首
来源: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作者: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2024-09-13 08:5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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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到司法机关口头通知 主动交待罪行是否属自首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是经司法局批准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在民事诉讼、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知识产权、企业法顾等领域颇具规模及成就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伊志律师事务所拥有众多知名律师及专业人员。其中,多名律师毕业于国内外知名的法学院校。
伊志律师事务所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乙6号朝外SOHO-C座1208/1209,优越的地理位置,便利的交通条件,安静、专业的办公环境为需求提供方便。
电话:010-844933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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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自首指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犯罪人在接到司法机关口头通知后,主动到司法机关如实交待自己罪行的,应认定为自首。
原因在于,有些时候,尤其是在犯罪人的罪行尚未被发觉的情况下,司法机关通知其到指定的地点,很难说是为了讯问,而完全有可能是将其作为一般的证人而向其了解案情,或者只是将他作为一般的盘查对象进行讯问。同时,我国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规定,传唤犯罪嫌疑人的,必须向犯罪嫌疑人出示传唤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据此,口头通知的,即便在某些情况下确实包含着传讯的意图,也不是法定的传唤方式。因此,不能将口头通知等同于传唤、讯问,此时,犯罪人主动如实交待自己的罪行,应认定自首。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是经司法局批准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在民事诉讼、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知识产权、企业法顾等领域颇具规模及成就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伊志律师事务所拥有众多知名律师及专业人员。其中,多名律师毕业于国内外知名的法学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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