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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北京房产继承律师|雇佣关系与承揽关系的区别

来源: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作者: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2024-09-13 17:27:27 210
  雇佣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约定一方为他方提供劳务,他方给付报酬的合同,雇佣以劳务供给本身为目的。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合同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承揽关系是基于承揽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在定作人与承揽方之间产生的关系。

  一、雇佣关系与承揽关系的共同点:

  1、二者都存在一方当事人按另一方当事人的要求完成工作,另一方当事人向其支付报酬。

  2、雇佣关系中的工作场所、生产工具等通常雇主提供,承揽关系中也存在工作场所,生产工具等由定作人提供的情况,如上门修理电器。

  3、在工作时间上,承揽方在一些承揽关系中,也要受到定作人的限制。如加工场所在定作人的厂房里,则承揽方就受到定作人厂里作息时间的限制。

  二、雇佣关系与承揽关系的区别:

  1、雇佣关系中,雇员对于工作如何安排没有自主选择权,雇主可以随时安排指挥雇员的工作。

  承揽关系中承揽人在完成工作中具有独立性,自始至终双方当事人地位平等,定作人与承揽人之间不存在支配与服从关系,承揽人只对劳动成果向定作方负责,定作人对如何完成工作的安排无权干预。

   2、雇佣关系中,报酬的确定是根据市场劳动力的价格结合相应的行业标准确定的。报酬一经确定后,雇员一般能在长时间内取得稳定的报酬数额,不存有亏损的风险。

  承揽关系的劳动报酬是基于自身的技能或生产规模,原材料的价格等确定的,劳动报酬有时与材料的价格相结,而且,承揽方还要承担潜在亏损的风险。

   3、雇佣关系的雇员不能将自己应负的劳务义务转移给他人承担,必要亲自履行雇佣契约。

  承揽关系中,承揽方可以将承揽的工作部分交给第三人完成,也可以与人合伙完成工作,还可以请帮手共同完成工作。

  因此,一般认为,如果当事人之间存在控制、支配和从属的关系,由一方指定工作场所、提供劳动工具或设备,限定工作时间,所提供的劳动是接受劳务一方生产经营活动的组成部分的,可以认定为雇佣。反之,则应当认定为承揽。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是经司法局批准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在民事诉讼、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知识产权、企业法顾等领域颇具规模及成就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伊志律师事务所拥有众多知名律师及专业人员。其中,多名律师毕业于国内外知名的法学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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