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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北京房产继承律师|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

来源: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作者: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2024-09-13 15:57:51 159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分以下几个方面设定:

  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有限责任公司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股东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二、股东出资符合法定要求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出资方式必须符合法律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

  三、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万  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是经司法局批准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在民事诉讼、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知识产权、企业法顾等领域颇具规模及成就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伊志律师事务所拥有众多知名律师及专业人员。其中,多名律师毕业于国内外知名的法学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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