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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北京房产继承律师|继续执行制度的法律规定

来源: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作者: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2024-09-14 11:12:51 659
  在执行程序中,法院在采取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收入,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等项执行措施后,被执行人仍不能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应当由其继续履行义务;债权人倘若发现被执行人还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这就是继续执行制度。

  这项制度的实质是被执行人债务的不豁免原则,即被执行人的债务不因清偿或分配而予豁免,只要债务人还有剩余债务存在,他就应当负责清偿,直至全部清偿完毕。法律规定,即便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其所负的债务也不能被免除,而应以其遗产偿还债务,或者由其权利义务承受人履行义务。(编辑:梁菁菁)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是经司法局批准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在民事诉讼、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知识产权、企业法顾等领域颇具规模及成就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伊志律师事务所拥有众多知名律师及专业人员。其中,多名律师毕业于国内外知名的法学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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