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电视台《第三调解室》合作单位--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以案说法

北京房产继承律师|超过申请执行期间不必然导致案件不予执行

来源: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作者: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2024-09-14 10:13:33 172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该期间适用法律关于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申请执行人超出上述期间申请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不应主动释明及适用执行时效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三条规定,申请执行人超过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以受理。被执行人对申请执行时效期间提出异议,人民法院经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不予执行。反之,被执行人没有对申请执行时效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应主动释明及适用申请执行时效的规定。

  另一种情况,如果被执行人已经履行了全部或部分义务后又以超过执行时效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是经司法局批准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在民事诉讼、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知识产权、企业法顾等领域颇具规模及成就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伊志律师事务所拥有众多知名律师及专业人员。其中,多名律师毕业于国内外知名的法学院校。
伊志律师事务所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乙6号朝外SOHO-C座1208/1209,优越的地理位置,便利的交通条件,安静、专业的办公环境为需求提供方便。
电话:010-84493343
微信:18401228075
电话:18401228075

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