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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北京房产继承律师|哪些民事权利的保护不受诉讼时效制度的约束?

来源: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作者: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2024-09-14 09:09:38 1772
  诉讼时效通常适用于债权请求权,依据民法理论,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请求权包括:(一)物权请求权中的排除妨害、消除危险、所有权确认等。(二)侵权行为请求权中的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影响请求权。(三)基于身份关系而产生的请求权,如抚养费请求权、离婚请求权、解除收养关系请求权等。(四)基于共有关系而产生的请求权中的分割合伙财产请求权、分割家庭财产请求权等。(五)基于相邻关系而产生的请求权中的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消除危险等。

  除此之外,也并不是所有的债权请求权都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诉讼时效规定》第一条中明确排除了以下几种债权请求权:(一)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二)支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三)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四)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

  民事诉讼时效制度设立的目的是为了督促当事人及时行使自己的权利,上述列举的权利类型虽不受诉讼时效制度的约束,但是我们也鼓励大家在上述权利受到侵害时及时向司法机关寻求保护,学会用法律武器与侵害自身权利的行为做斗争。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是经司法局批准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在民事诉讼、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知识产权、企业法顾等领域颇具规模及成就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伊志律师事务所拥有众多知名律师及专业人员。其中,多名律师毕业于国内外知名的法学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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