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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北京房产继承律师|股东的出资类型有哪些?

来源: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作者: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2024-09-14 13:46:56 356
  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关于股东出资的情况主要有以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由规定的,从其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七条规定,以贪污、受贿、侵占、挪用等违法犯罪所得的货币出资后取得股权的,对违法犯罪行为予以追究、处罚时,应当采取拍卖或者变卖的方式处置其股权。

  第八条 出资人以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资,或者以设定权利负担的土地使用权出资。

  第九条 出资人以非货币财产出资,未依法评估作价,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委托具有合法资格的评估机构对该财产评估作价。

  第十条 出资人以房屋、土地使用权或者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知识产权等财产出资。

  第十一条 出资人以其他公司股权出资,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已履行出资义务:

  (一)出资的股权由出资人合法持有并依法可以转让;

  (二)出资的股权无权利瑕疵或者权利负担;

  (三)出资人已履行关于股权转让的法定手续;

  (四)出资的股权已依法进行了价值评估。

  总体上讲,目前股东出资类型有两种,一种是货币出资,其中出资人即使以贪污、受贿、侵占、挪用资金等违法犯罪手段取得的货币出资,该出资行为仍然有效,只是该出资后所取得的股权应当采取拍卖或者变卖的方式进行处置。另外一种是非货币出资,非货币出资需要在法律不禁止的情况下满足可用货币估计和依法转让两个条件。非货币出资的类型包括实物、知识产权(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土地使用权、股权、或者其他类型,前述非货币出资应当无瑕疵且应办理相应的权属变更登记。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是经司法局批准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在民事诉讼、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知识产权、企业法顾等领域颇具规模及成就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伊志律师事务所拥有众多知名律师及专业人员。其中,多名律师毕业于国内外知名的法学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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