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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北京房产继承律师|对于没有明确诉讼标的金额的案件,法院如何收取诉讼费?

来源: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作者: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2024-09-14 16:20:38 549
  一般情况下,法院都以当事人诉讼请求中的诉讼标的金额作为计算依据,收取诉讼费用。对于没有明确诉讼标的金额的案件,法院该如何收取诉讼费呢?

  2015年2月4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七条规定:

  诉讼标的物是证券的,按照证券交易规则并根据当事人起诉之日前最后一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当日的市场价或者其载明的金额计算诉讼标的金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

  诉讼标的物是房屋、土地、林木、车辆、船舶、文物等特定物或者知识产权,起诉时价值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向原告释明主张过高或者过低的诉讼风险,以原告主张的价值确定诉讼标的金额。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是经司法局批准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在民事诉讼、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知识产权、企业法顾等领域颇具规模及成就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伊志律师事务所拥有众多知名律师及专业人员。其中,多名律师毕业于国内外知名的法学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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