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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北京房产继承律师|对于环境污染行为,谁有资格提起公益诉讼?应向哪个法院提起公益诉讼?

来源: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作者: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2024-09-14 08:59:58 734
  雾霾天气主要是由环境污染造成的。那么,按照现行法律规定,针对环境污染行为的公益诉讼,谁有资格提起?应向哪个法院提起呢?

  根据2015年2月4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八十四条规定:

  环境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提起公益诉讼,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一)有明确的被告;

  (二)有具体的诉讼请求;

  (三)有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初步证据;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百八十五条:公益诉讼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污染海洋环境提起的公益诉讼,由污染发生地、损害结果地或者采取预防污染措施地海事法院管辖。

  对同一侵权行为分别向两个以上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必要时由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

  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是经司法局批准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在民事诉讼、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知识产权、企业法顾等领域颇具规模及成就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伊志律师事务所拥有众多知名律师及专业人员。其中,多名律师毕业于国内外知名的法学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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