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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北京房产继承律师|根据新《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哪些情形下,可以先予执行?

来源: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作者: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2024-09-14 13:01:19 1722
  根据2015年5月1日起实施的新《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七条规定:

  人民法院对起诉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金和工伤、医疗社会保险金的案件,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原告生活的,可以根据原告的申请,裁定先予执行。

  当事人对先予执行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是经司法局批准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在民事诉讼、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知识产权、企业法顾等领域颇具规模及成就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伊志律师事务所拥有众多知名律师及专业人员。其中,多名律师毕业于国内外知名的法学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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