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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北京房产继承律师|证券公司经营融资融券业务禁止出现哪些行为

来源: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作者: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2024-09-14 11:55:03 399
  2015年7月1日生效的《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证券公司经营融资融券业务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诱导不适当的客户开展融资融券业务;

  (二)未向客户充分揭示风险;

  (三)违规挪用客户担保物;

  (四)进行利益输送和商业贿赂;

  (五)为客户进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规避信息披露义务及其他不正当交易活动提供便利;

  (六)法律、行政法规和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是经司法局批准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在民事诉讼、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知识产权、企业法顾等领域颇具规模及成就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伊志律师事务所拥有众多知名律师及专业人员。其中,多名律师毕业于国内外知名的法学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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