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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北京房产继承律师|法院对执行异议的处理原则

来源: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作者: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2024-09-20 09:12:21 1341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5年5月5日起施行)第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对执行行为异议,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异议;

  (二)异议成立的,裁定撤销相关执行行为;

  (三)异议部分成立的,裁定变更相关执行行为;

  (四)异议成立或者部分成立,但执行行为无撤销、变更内容的,裁定异议成立或者相应部分异议成立。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是经司法局批准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在民事诉讼、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知识产权、企业法顾等领域颇具规模及成就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伊志律师事务所拥有众多知名律师及专业人员。其中,多名律师毕业于国内外知名的法学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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