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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北京房产继承律师|哪些个人所得可免纳个人所得税?

来源: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作者: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2024-09-20 08:33:44 264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

 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二、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五、保险赔款;

 六、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八、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九、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十、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是经司法局批准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在民事诉讼、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知识产权、企业法顾等领域颇具规模及成就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伊志律师事务所拥有众多知名律师及专业人员。其中,多名律师毕业于国内外知名的法学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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