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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北京房产继承律师|上任容易卸任难,挂名法定代表人不能随便当!

来源: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作者: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2024-07-09 11:46:22 190
北京房产继承律师|  近年来,变更公司法定代表人登记纠纷日益增多,法定代表人是依照法律或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同时,法定代表人也需承担因公司经营不善带来的征信受损、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甚至追究刑事责任等诸多风险。“一不小心”被挂名成了公司的“老板”,“挂名法定代表人”该如何自救?近日,北京市顺义法院审结了一起公司法定代表人及股东身份涤除纠纷,法院最终判决涤除原告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股东的登记事项。    案件回顾   贾某系某管理公司的唯一股东,该公司经营效益不佳、拖欠员工工资。为规避相关风险,贾某找到中间人,请求其帮忙寻找一名“挂名”法定代表人。2021年5月,中间人联系到了张某,此时的张某正在为信用卡和网贷逾期而发愁。听到“过几个月就换人,且不会产生任何实质影响,仅需在手机认证一下便可得一千元”,张某欣然同意,将其身份证邮寄给了贾某,并在其指导下完成了变更法定代表人和股东的手续。当月,张某正式成为了该管理公司的唯一股东及法定代表人。   半年后的一天,张某突然收到一份关于该管理公司的仲裁裁决书,裁决某管理公司支付劳动者工资及医疗费53674.3元。同时,张某还发现自己被限制高消费了,而贾某却再也联系不上。张某起诉至顺义法院,请求撤销《转让协议》并涤除其作为法定代表人和股东的登记事项。   法院经审理认为,贾某称股权转让时某管理公司没有债务,但经法院查明,当时某管理公司已经欠付劳动者工资、医疗费,且之后继续欠付劳动者工资,未有证据证明贾某向张某披露公司债务情况,综合证据情况可以确认贾某以欺诈手段使张某签署相关股权转让协议,转让某管理公司股权。张某要求撤销其与贾某的股权转让协议,将股东恢复为贾某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法院予以支持。    顺义法院民二庭副庭长张翔鹏提醒:   “挂名法定代表人”是指实际上不参与公司经营管理,仅为公司名义上的法定代表人。实践中,部分企业的实际控制人在公司经营不善时,为躲避法律责任,会以利诱或变相胁迫公司员工担任法定代表人,更有甚者选择缺乏法律知识和社会经验的人群,以给付一定的报酬为条件,使其产生错误认识,将其登记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企业充当“背锅侠”。   虽不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但挂名法定代表人却可能面临承担公司经营管理不善的风险与责任,如民事赔偿责任、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被限制高消费,若公司存在违法行为,挂名法定代表人可能还需要承担行政或刑事责任。本案中,张某负债且暂无生活来源,出于贪图利益、存有侥幸心理等原因,同意担任某管理公司挂名法定代表人,直至收到劳动仲裁裁决书时方知晓挂名法定代表人对其生活、工作和日后发展产生的不利影响。公司法定代表人不仅代表着管理者地位,更意味着责任。因此,对于他人的挂名“邀请”,切不可贪图眼前利益,一定要谨慎对待。  伊志律师事务所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乙6号朝外SOHO-C座1209,优越的地理位置,便利的交通条件,安静、专业的办公环境为需求提供方便。 电话:010-84493343 微信:18401228075 电话:184012280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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