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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北京房产继承律师|新时期“坑老型”集资诈骗犯罪成因与治理

来源: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作者: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2024-07-22 11:38:21 352
北京房产继承律师|

  民主与法制网讯(通讯员吴湘梅)近年来,针对老年群体的诈骗犯罪时有发生,套路也五花八门。在很多人眼中,一眼就能识别的骗局,却常常让不少老年人“着了道”。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结合司法实践中的集资诈骗老年人犯罪的典型案例,总结出了犯罪分子“坑老骗老”的成因。

  一是社会经济高速发展,催生了“养老型”诈骗新类型。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老年人生活水平也不断改善,拥有的可支配收入也变多了。特别是在一些大城市,许多老年人退休后都有可观的养老金,这就为诈骗分子提供了行骗土壤,打着“投资养老”“养老银行”“投资返利”“保健产品”口号等具有诱惑性、隐蔽性的新型诈骗手段让人目不暇接,成为犯罪分子“坑老”的一大诱因。

  二是职能部门缺乏协作,给诈骗分子“坑老”可乘之机。

  由于犯罪分子诈骗手段的多样化以及诈骗形式的隐蔽化特征,某些诈骗团伙往往会伪装成正规的公司或者团体,在形式上往往难以分辨其业务类型。这就导致监管部门在其对进行监管时无法做到面面俱到,而且相关职能部门在办理该类诈骗案件时都是“各自为战”,公安机关唱“独角戏”,缺乏与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的沟通、交流与协作,这就给诈骗分子“坑老”提供了可乘之机。

  三是老年人防骗意识弱,对新型养老诈骗手段识别不足。

  老年人因为防骗识骗意识薄弱,对新兴事物的认知和判断能力不足,相关的知识储备、信息结构、思维方式等也跟不上时代发展。犯罪分子正是抓住了老年群体的这一心理,才设计出诸多行骗手段,以养老之名,“坑老”“骗老”。

  针对以上几个方面的原因分析,笔者认为预防老年人被骗应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一是相关部门要规范养老服务行业准入,加强行业监管。各相关职能部门在打击养老诈骗犯罪时要加强协同合作,保障养老服务行业健康发展,为广大老年人安享幸福晚年营造良好环境。

  二是广大老年人应选择具有正规资质的养老服务机构,发现犯罪分子以“养老服务”进行非法集资的,要不听、不信、不参与,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提供线索。

  三是广大老年人自身要提高防范意识,增强防诈“免疫力”,切勿轻信高额回报。老年人在选择“养老服务”机构和投资“养老项目”时要提高警惕,切莫贪图利息收益,要选择正规养老机构,捂紧“钱袋子”理性消费,避免上当受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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