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作者:湘潭大学党委副书记、教授 廖永安 湘潭大学诉讼法研究中心研究员
社会治理是国家治理的重要方面,关系到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国家长治久安。党的二十大报告对新时代以来社会治理创新理念和举措进行了整体性总结,以中国式现代化为统领,对我国社会治理现代化进行了科学规范和精心安排,指出完善社会治理体系,健全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提升社会治理效能,在社会基层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一个国家选择什么样的治理体系,是由这个国家的历史传承、文化传统、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决定的,是由这个国家的人民决定的。”从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首次提出“社会治理”的全新概念,到党的十九大提出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再到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始终从中国独特的历史、文化、国情出发,不断发展和完善适合中国的社会治理模式,从理论上回答了新时代社会治理的方向性、全局性、战略性重大问题,开创了“中国之治”新局面,确立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治理发展道路和前进方向。 一、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社会治理理念 “以人民为中心”是我国社会治理的核心理念。社会治理的根本出发点是为了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需要,以为民谋利、为民尽责的实际成效取信于民,使人民群众能够切实感受到自己的利益有保障、安全有基础、福利有托底、权利能行使,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同时,社会治理必须依靠人民,通过动员、组织人民,激发人民群众参与社会治理的积极性,把人民群众作为治理的主体而非客体,畅通人民参与社会治理的渠道,健全群众的诉求表达通道,保障人民群众在社会治理中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正所谓,民心齐,天下安,江山稳。只有把以人民为中心作为社会治理的核心理念,才能实现社会的长治久安、和谐稳定、国运昌盛。 二、构建“一核多元共治”的社会治理体系 必须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主协商、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社会治理体系,实现“一核多元共治”。其中,“一核”指以党委领导为核心,“多元共治”指党委、政府、社会组织、普通民众等多元主体以多种方式治理。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优势。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善于把党的领导和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优势转化为社会治理效能。”党的领导是社会治理机制建设的根本保证,充分发挥党在社会治理中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是社会治理机制取得实效的关键所在。实践证明,凡是党委高度重视的地方,群众路线就贯彻得好,社会治理机制的功能也就发挥得好。社会治理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在坚持党委领导的前提下,充分发挥政府在社会管理和公共事务中的职能作用,加强政府与群团组织、社会组织的分工、协作以及不同社会组织的相互配合,推动普通民众参与社会治理,有效实现人民当家作主。 三、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 共建共治共享是强调民众参与、鼓励民间自治的多元化理念,是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的必然要求。共建是共同参与社会建设,要求突出制度和体系建设的基础性、战略性地位,是社会治理的基础;共治是共同参与社会治理,要求树立大社会观、大治理观,打造全民参与的开放治理体系,是社会治理的关键;共享是共同享有社会治理成果,要求社会治理的成效更多更公平地惠及全体人民,是社会治理的目标。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建立了“横到边,纵到底”的基层组织网络,国家权力触角延伸到基层的每一个角落,以基层网格为单位收集、汇总信息,通过治理链条的延伸与拉长,不断实现治理重心和治理资源的下沉,由此建立的“网格化治理”格局正是共建共治共享的具体体现。通过网格化治理,发动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到社会治理中,既降低了社会治理的成本,也有效避免了社会矛盾的极端化。在我国当前社会矛盾纠纷日益多样化、复杂化的形势下,共建共治共享为完善社会治理机制提供了重要思路和方向指引。 四、运用“自治法治德治”的社会治理机制 首先,以自治为基。自治是以人民为治理主体和中心的重要体现,自治的主要内涵就是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自我调节。随着市场经济改革带来的社会结构变化,社会经济关系复杂化、社会流动性增强、社会需求日益多元化,仅靠政府主导难以适应社会治理环境的变化,治理资源和治理手段的有限性决定了其不能过多干预社会治理空间。因此,提升社会自治能力,构建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积极参与,激发社会治理活力,是完善社会治理机制的基石。其次,以法治为本。“法令行则国治,法令弛则国乱。”法治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根本保障,在法治轨道上统筹社会力量、平衡社会利益、调节社会关系、规范社会行为、化解社会矛盾,才能最大限度地凝聚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共识和力量。完善社会治理机制,构建和谐稳定的社会秩序,必须加强法治保障,推动全社会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法治环境。最后,德治为先。法律和道德都具有规范社会行为、调节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秩序的作用,在国家治理中都有其地位和功能。我国社会治理的鲜明特色是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强调法治和德治两手抓、两手都要硬。传统文化中的父慈子孝、尊老爱幼、相亲相爱体现了人际关系的和谐相处,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理念和现代法治精神是相契合的。因此,在新时期,以德治强教化,用好德治资源、德治力量、诚信体系,是完善社会治理机制的重要土壤。综上所述,在基层社会治理中,德治是“先发机制”,在矛盾尚未出现或萌芽的时候发挥作用,预防矛盾纠纷;自治是“常态机制”,在任何基层社会事务治理中都发挥作用;法治是自治和德治的全程“保障机制”。 五、建立“预防在前非诉优先”的社会治理层级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党的工作最坚实的力量支撑在基层,经济社会发展和民生最突出的矛盾和问题也在基层,必须把抓基层打基础作为长远之计和固本之策,丝毫不能放松。”“枫桥经验”之所以能够实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矛盾不上交”,关键就是坚持关口前移、诉源预防理念,把着眼点放在前置防线、前瞻治理、前端控制、前期处置上,通过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通道,努力将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社会矛盾纠纷的演变往往是一个累积的过程,只有将关口前移,注重从防微杜渐角度进行提前预防,才能将纠纷消灭于萌芽状态。同时,注重从纠纷发展角度进行动态管理,矛盾纠纷的化解抓早、抓小,才能防止小事拖大、大事拖炸,矛盾纠纷升级转化。古语“上医治未病,中医治欲病,下医治已病”,就从纠纷过程动态管理的角度道出了社会治理的精髓。从社会治理的成本和效果来看,非诉机制比诉讼机制具有更加快捷简便、不伤和气的优点,对一般矛盾纠纷,应当尽量引导当事人通过自主协商和解、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进行化解;对于第一道防线无法解决的,再走仲裁、公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等程序;经过前面两道防线的过滤仍然无法调和的矛盾纠纷,才需要司法程序给予最后救济。应当把有限的司法资源集中用在规则之治方面,引导当事人优先选择非诉讼方式解决纷争。 六、弘扬“和谐无讼”的社会治理文化 文化传统是一个国家、一个民族的“遗传密码”和“基因”。一个国家的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与这个国家的历史传承和文化传统密切相关。不同于西方传统文化强调“为权利而斗争”,中华传统文化崇尚以和为贵,重视人际和善、邻里和谐、家庭和睦,倡导“无讼”理念,主张通过调解等平和的方式而不是官方正式诉讼的方式解决纷争,从而使整个社会关系处于和谐、有序、稳定的状态。尽管现代社会转型和法治理念对传统文化造成全方面冲击,但是“和谐无讼”的理念具有极强的生存能力,随着社会变迁在实践中得以传承和发扬,对当前社会治理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新时代以来,从中央到地方充分吸收传统文化中的积极因子,大力开展“无讼社区”“无讼商圈”“无讼街道”的建设,营造“和谐无讼”的氛围,提倡理性、宽容的精神,推动矛盾纠纷通过自行协商和基层调解得到及时化解。实践证明,传统文化在教化引导人民、促进社会和谐、引领社会善治等方面具有特殊作用。在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治理体系时,应该树立文化自信,将古代文化传统融入现代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形成中国特色的文化优势。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是经司法局批准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在民事诉讼、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知识产权、企业法顾等领域颇具规模及成就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伊志律师事务所拥有众多知名律师及专业人员。其中,多名律师毕业于国内外知名的法学院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