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产继承律师|不幸罹患阿尔兹海默症,如何行使权利?
来源: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作者: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2024-07-09 11:4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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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志律师事务所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乙6号朝外SOHO-C座1209,优越的地理位置,便利的交通条件,安静、专业的办公环境为需求提供方便。 电话:010-84493343 微信:18401228075 电话:18401228075谢某经营一家以出售蟹黄汉堡为特色的餐饮店。2022年3月1日,谢某向海螺银行贷款800万元,用于购买新型机器设备制作汉堡。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1年。谢某以自己的房屋为该笔贷款做抵押担保,双方于当日签订了书面的抵押合同,并前往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1年后借期届满,谢某未能偿还借款,海螺银行委托法院拍卖房屋。2023年6月1日,章某拍得该房屋,并办理了过户手续。章某准备着手对房屋进行大规模改造,这时才得知,谢某早在2022年1月1日已经和兴某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租金每月2万元,租赁期限3年,兴某于当日支付了全部租金,并居住至今。
北京房产继承律师| 社会交往中,很多人认为一个人只要年满十八周岁,也即在法律上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就可以独立实施民事行为并承担责任。但在老龄化引发关注的当下,有许多意思能力欠缺的人需要法律保护。为了更好地维护老年人,以及由于意外事故等原因丧失判断能力的成年人的权益,法律规定了特别程序,下面我们跟随北京海淀法院法官一起了解下。 申请人廖先生与被申请人于女士系夫妻,被申请人于女士因患有阿尔兹海默病性痴呆(老年型)精神障碍等病症,现在医院治疗。廖先生为办理于女士在保险公司投保的保险相关事宜,向法院申请宣告于女士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廖先生作为其监护人。 北京海淀法院经审查认为,根据诊断证明书以及相关证据,再结合于女士的年龄、病史和现状,能够确认于女士因年迈和疾病导致生活不能自理,无法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依法应宣告其无民事行为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其他近亲属;(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于女士之配偶廖先生身体健康,精神状态正常,具备监护能力,愿意做于女士的监护人,故依法指定廖先生作为于女士的监护人。 北京海淀法院法官提示,只有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才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产生预期的民事法律后果。因而,公民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直接关系到公民进行的民事活动是否具有法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其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定该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年修正)第一百九十四条规定:申请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由其近亲属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向该公民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书应当写明该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事实和根据。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其民事行为能力需要通过法定程序予以认定。 实践中,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往往同时伴随着指定监护人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三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其法定代理人。第二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其他近亲属;(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特别需要指出的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四条 规定,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受法律保护。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伊志律师事务所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乙6号朝外SOHO-C座1209,优越的地理位置,便利的交通条件,安静、专业的办公环境为需求提供方便。 电话:010-84493343 微信:18401228075 电话:184012280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