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产继承律师|防范养老诈骗 守护幸福晚年
来源: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作者: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2024-07-09 11:45: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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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志律师事务所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乙6号朝外SOHO-C座1209,优越的地理位置,便利的交通条件,安静、专业的办公环境为需求提供方便。 电话:010-84493343 微信:18401228075 电话:18401228075谢某经营一家以出售蟹黄汉堡为特色的餐饮店。2022年3月1日,谢某向海螺银行贷款800万元,用于购买新型机器设备制作汉堡。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1年。谢某以自己的房屋为该笔贷款做抵押担保,双方于当日签订了书面的抵押合同,并前往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1年后借期届满,谢某未能偿还借款,海螺银行委托法院拍卖房屋。2023年6月1日,章某拍得该房屋,并办理了过户手续。章某准备着手对房屋进行大规模改造,这时才得知,谢某早在2022年1月1日已经和兴某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租金每月2万元,租赁期限3年,兴某于当日支付了全部租金,并居住至今。
北京房产继承律师| 近年来,涉老年人的诈骗案件高发,不少老年人因安全防范意识薄弱,屡屡上当受骗。重阳节将至,小编带来了几个案例,帮助老年人增强防骗意识。
案例一
“碰瓷”养老机构以异地养老为名
集资诈骗 2014年至2015年,赵大(化名)先后注册成立甲、乙养老有限公司。李三(化名)先后担任两公司的市场部总经理。期间,李三伙同他人通过电话宣传、发放宣传单等方式,组织40余名老人到A养老院参观考察并宣称,甲养老公司经营养老服务并在全国各地有养老基地,老年人可以到公司参加活动,交钱办理“全国养老养生一卡通”和“全国养老消费一卡通”会员卡,凭卡打折享受公司在多地养老基地的异地养老服务;若卡内资金不消费,一年后将返还一定的福利补贴即利息。甲养老公司组织老年人到外地多家养老机构参观和组织活动,并宣传这些机构为公司的养老基地,吸引老年人办卡储值。但实际上,该公司没有提供养老养生、异地养老服务的经营实体。甲养老公司以A养老院的名义与多名老人签订合同,老人所交钱款均进入被告人团伙成员个人账户,除发给团伙成员提成和工资、支付老年人存款利息外,其他钱款使用去向不明。 2014年1月至2016年7月,李三所在公司为163名老年人办理“全国养老养生一卡通”会员卡,收取人民币共计1227.2万元,已还本付息105.36万元;累计与118名老年人签订“全国养老消费一卡通”会员协议,收取人民币共计85.53万元。李三非法获利15万余元。 2021年4月,法院以集资诈骗罪判处李三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责令李三与赵大共同退赔犯罪所得1195.61万元。赵大另案宣判。
案例二
冒充专家推销涉老“保健品”
实施诈骗案 2014年始,周宽(化名)等人在某地成立某健康咨询公司、某商贸公司等,从事药品销售等活动,因上述公司均无药品经营资质,遂以其他具有经营资质公司名义从事药品交易、存放。公司内部主要有数据组、物流组、客服组、销售组,各组分工明确、互相配合,共同实施犯罪活动。 公司通过印制《关于XX长寿膏临床效果观察》《XXX补精活肾新疗法》等资料,夸大药品疗效,通过大量投放免费送小礼品的广告,获取被害人信息资料,随后公司客服组按照话术冒充中华男性健康协会、国家863项目火炬计划等工作人员,称国家免费发放评书机和健康资料,继而了解被害人的年龄、退休工资、是否与子女同住、病情等相关情况,将符合诈骗条件的老年人名单报至物流组进行邮寄物品和跟踪。销售组有针对性地冒充专家、教授等,夸大老年人的病情,甚至恐吓不及时治疗会恶化等,然后借机推销保健品、虚构治愈率,并谎称名额有限,购买可以获得高额优惠等,让被害人误以为价格十分优惠,实际以高于市场数倍的价格进行销售,以此骗取老年人养老钱共计人民币5800余万元。 2022年5月,法院以诈骗罪分别判处周宽等15人有期徒刑九至三年不等,并处罚金,部分情节较轻的适用缓刑。
案例三
以投资敬老院承诺高额回报、
免费入住为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2006年至2008年7月份之间,刘海(化名)以“世界和平慈善基金总会”W地区负责人的身份,以投资高磊(化名)开设的北京敬老都建设为名,对外宣称投资10万或21万元,可以免费入住“敬老都”、可获得高额回报为诱饵,通过口口相传、人介绍人的方式,在W地区协助高磊向不特定的多名公众吸纳资金1000万余元。 2022年7月,法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依法判处刘海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集资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检察官提醒 在日常生活中,作为子女的我们要多与家中的老年人交流、沟通,关注老人身心健康,了解他们最近的生活状况。对老人参与投资理财、充当法人代表、进行房产抵押等行为要慎之又慎,避免上当受骗,如若发现老年人被骗,应耐心劝导,及时止损,并立即报警。伊志律师事务所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乙6号朝外SOHO-C座1209,优越的地理位置,便利的交通条件,安静、专业的办公环境为需求提供方便。 电话:010-84493343 微信:18401228075 电话:184012280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