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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北京房产继承律师|股东无法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应如何维权?

来源: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作者: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2024-07-09 11:45:48 528
北京房产继承律师|  股东知情权系股东享有了解和掌握公司经营管理等重要信息的权利。对于不直接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中小股东来说,很容易因为信息不对称而在公司中陷入被动,甚至利益受损。近年来,中小股东作为原告提起股东知情权纠纷的案件数量明显增多。今天,北京市三中院法官通过一则案例向大家解读股东应如何行使知情权。    案情简介   A公司成立于2008年,赵某于2014年成为该公司的股东,占股10%。2022年5月,赵某向A公司送达《关于行使股东知情权的告知函》载明:赵某在成为A公司股东后,长期未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从未享受过公司任何分红,公司也从未向赵某披露过财务状况。为了了解公司实际运营状况,维护赵某作为股东的合法权益,要求行使股东对公司的知情权。要求A公司在收到本函之日起15日内,将公司自成立至今的章程、章程修正案、股东会会议记录、股东会会议决议、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会计账簿等材料准备完毕,联系本人或本人亲属王某安排具体查阅、复制事宜,并留有收件地址。但A公司一直未予回复。故赵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A公司置备上述材料供赵某查阅、复制,并由赵某委托律师、会计师辅助查阅、复制。   北京市三中院法院判决   赵某作为A公司的股东,依法享有并有权行使股东知情权。根据赵某提交的证据,法院认定赵某已经按照法律规定履行了其行使知情权的前置程序,向A公司发送了《关于行使股东知情权的告知函》。A公司超出规定时间未予答复,系以消极不作为方式拒绝了赵某行使股东知情权的请求。赵某要求查阅、复制A公司的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要求查阅A公司的会计账簿,均符合法律规定。赵某行使股东知情权时,在赵某在场的情况下,可以由赵某委托的会计师、律师辅助进行。最终,法院判决支持了赵某的诉讼请求。    北京市三中院法官提示   根据公司法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还可以请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需提出书面请求并说明目的)。公司如果拒绝提供查阅,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中小股东要善于行使《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各项股东权利,加强对公司权力运行的内部监督,保护自身合法权益。伊志律师事务所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乙6号朝外SOHO-C座1209,优越的地理位置,便利的交通条件,安静、专业的办公环境为需求提供方便。 电话:010-84493343 微信:18401228075 电话:184012280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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