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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北京房产继承律师|“票面全退”等于“款项全退”?法院:机票退改签规则要关注

来源: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作者: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2024-07-09 11:45:43 1332
北京房产继承律师|  近日,北京四中院审结了一起机票退费纠纷案。旅客小江就机票退改签规则中“票面全退”认为应解释为“款项全退”而提起诉讼,要求订票平台将多扣的钱款返还自己,但未获法院支持。    案情简介
  小江在某线上订票平台购买了一张国际航班机票,共支付17716元人民币,其中包含14272元机票费用及税费3444元。起飞前6小时左右,小江向平台申请退票,翌日收到了退款14430元,退款明细显示退款金额为已购产品总额-需扣款项(税费3286元)。根据平台的退改签规则,“提前3小时退票,票面全退,可退税款158元;不足3小时,退款930元,可退税158元”。小江认为,平台的退改签规则标注不清、引人混淆,让其误以为“票面全退”的意思是“款项全退”,因此诉至法院,要求平台退还扣除的3286元。   平台则认为,其已经向小江展示了相关退改签规则,保障了旅客的知情权,不存在展示不清的问题,已经尽到了平台义务。    审理裁判   法院认为,小江在订票平台购票,与平台之间成立了网络服务合同关系,平台经营者有义务在提供服务过程中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当通过平台订立的合同出现不能履行或瑕疵履行时,平台应当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地披露服务信息,协助消费者更好地保障其合法权益。订票平台在小江订票时,已经清晰地展示了“退改签规则”,并在后续按“退改签规则”进行了退款,而小江将“票面全退”理解为“款项全退”系其个人误解,因此平台履行了维护消费者权益的平台责任,小江的退费请求未获支持。小江上诉后,北京四中院二审维持了原判。    法官提示   机票价格由票面价格、其他税费组成,票面全退并不等于支付的款项全退,其中税费如何退款还需要依据退改签规则执行,本案就是旅客对“票面全退”产生误解引发的纠纷。相较其他交通出行方式,机票的退改签规则会因购票时间、渠道、舱位等不同而有较大差异,规则不尽相同,需要仔细阅读。   因此,不论是通过官方自助购票、官方人工购票还是代理平台购票,对于复杂的退改签规则,旅客尽量在付款前与对方进行确认,避免退改签成本超出预期。倘若提供订票服务一方未按规则履行退改签退费义务,旅客也可以对方公示的退改签规则为依据,通过法律途径主张权益。  伊志律师事务所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乙6号朝外SOHO-C座1209,优越的地理位置,便利的交通条件,安静、专业的办公环境为需求提供方便。 电话:010-84493343 微信:18401228075 电话:184012280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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