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临近春节期间,孙先生为馈赠亲友,在某茶铺挑选购买了包装精美的“金骏眉”红茶礼盒。然而,打开茶叶准备品尝时,孙先生却发现礼盒外包装及盒内包装均无产品标签。孙先生认为该茶铺销售的产品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故将茶铺诉至法院,要求退还货款并支付价款10倍的赔偿金。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支持孙先生的全部诉请。
原告孙先生诉称,为春节走亲访友,其在某茶铺购买了“金骏眉”红茶礼盒3盒,每盒3200元,共计9600元。孙先生购买时见茶叶包装高档精美,认为标签在包装内部,后发现该茶叶礼盒外包装及内包装均无标签、产品标准号、生产许可证号、配料表、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信息。孙先生查阅相关法律规定后,发现其购买的茶叶作为预包装食品,没有产品详细信息,属于“三无”产品,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故诉至法院,要求退款并支付价款10倍的赔偿金。
被告茶铺辩称,店铺销售的产品不属于预包装食品,是散装食品,按照刘先生的要求包装。此外,店铺销售的茶叶没有对刘先生造成实质损害,并且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是因为店铺变更了经营者,才导致销售的产品暂时没有标签,可以退款退货,但不同意承担10倍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孙先生持有的小票记载的商品单位、数量与销售者提交的小票一致,且销售商品的单位为“盒”而非具体计量单位。销售者并未提交店内同样在售产品为散装食品的相关证据,故案涉产品应为预包装食品。我国食品安全法规定,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名称、净含量、生产日期、成分或者配料表、生产者的名称及联系方式、保质期、产品标准代号、贮存条件、生产许可证编号等事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亦规定预包装食品标签内容应包括食品配料表、净含量和规格、生产者名称等内容。本案商品的包装上未标注生产日期、成分、生产者的名称、地址、保质期等事关食品安全的重要信息,依据上述规定,涉案商品应属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茶铺作为销售者,销售未标注任何重要信息的食品,已严重影响食品安全,属于我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所规定的销售者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情形。销售者是否取得了涉案商品的销售授权、食品是否具有合法的采购来源等,不影响损害赔偿责任的认定。最终,法院判决该茶铺退还孙先生货款9600元并支付赔偿金96000元。
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近年来,食品过度包装问题一直饱受诟病。案涉食品包装精美却无食品标签,更是本末倒置。食品标签是生产者、销售者向消费者传递产品信息、承诺产品质量的重要媒介,是消费者了解食品特性、品质的重要途径。食品标识也因此成为食品安全法及相关强制性标准规范的重要领域。案涉食品为预包装食品,但未标注任何关于食品属性的信息,此类食品存在严重的食品安全隐患,违反了我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损害了食品安全管理秩序。销售者未审查食品标签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即销售的,属于经营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安全法不仅打击销售有害食品的行为,也禁止破坏食品安全管理秩序的经营行为。消费者在选购食品时,尤其对于包装精美的食品,应注意检查内外包装是否具有完备的产品标识。对于销售者而言,不论销售散装食品或预包装食品,销售前应严格审查食品标签是否齐全、标签项目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标签内容是否与食品质检报告一致,并就食品来源、食品标签审查等内容进行内部备案,维护良好的食品安全管理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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