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春节来临之际,年味浓厚,烟花爆竹的销售正值旺季。但非法经营烟花爆竹安全隐患极大,严重威胁到广大人民群众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有人偏偏心存侥幸,动起了非法买卖烟花爆竹的歪脑筋。殊不知,天网恢恢,疏而不漏。
近日,平谷区人民检察院审查了一起非法经营案,对于违法销售烟花爆竹的吴方(化名)依法批准逮捕。
案情回顾
吴方(化名)因为想在年前卖鞭炮赚点钱,便在未取得烟花爆竹销售和运输许可的情况下,驾驶机动车将大量烟花爆竹运至北京市平谷区等区进行销售。
某天,吴方再次到平谷区某村非法销售烟花爆竹后准备返回时,被民警当场抓获。经查明,吴方向北京各地区销售的烟花爆竹金额共计59000余元。
本案中,非法购买烟花爆竹存放于家中的孙刚(化名)等十余人,也因为非法储存爆炸物质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
检察官提醒
一、烟花爆竹经营实行行政许可制度。未经许可非法制造、出售、运输烟花爆竹都属于违法行为。未经批准从事烟花爆竹经营的,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2万至10万元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广大人民群众要增强安全意识、法治意识。如果需要购买烟花爆竹,一定要到正规合法的销售场所,并严格遵守烟花爆竹禁燃规定。若家中非法储存涉危涉爆等物品,一定要依法及时上交有关部门。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知多一点
2月6日至16日(农历腊月二十五日至次年正月初五日),北京市2021年春节烟花爆竹开始销售并落实实名购买登记要求。今年春节,我市烟花爆竹零售网点数量由去年的23个,减至10个,其中平谷区有2个零售网点,分别为:北京市农达丰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第五分公司、北京金艳欣餐饮有限公司。
2021年北京市禁放区约5318平方公里,占全市总面积的32.4%,同比增加22%。北京将继续执行五环路内(含五环路)为全年禁放区的政策,五环路内(含五环路)为全年禁放区;五环路外,由各区根据维护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的需要划定的禁放区域为全面禁放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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