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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北京房产继承律师|宠物犬到家一天就生病随后死亡 法院判决退一赔三

来源: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作者: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2024-07-09 11:45:38 1821
北京房产继承律师|  近年来,越来越多人选择养一只可爱的宠物,作为陪伴自己的“家人”。有些商家出售未打疫苗的宠物,消费者将宠物带回家后,不出几天,宠物便患病而去世。出现这种情况,商家应否承担责任?购买宠物时,消费者有哪些注意事项?北京海淀法院法官为您解读。   乔先生在哆萌宠物店购买了一只2个月大的白色小狗,品种为马尔济斯犬,价格为11000元,当天双方签署了宠物买卖合同,乔先生一次性支付了全额价款。购买过程中,乔先生反复针对小狗的健康状况以及交付后短期内出现犬瘟疫等情况进行询问。哆萌宠物店称所销售的宠物都是健康的,疫苗齐全,无需担心。   小狗刚到家时一切正常,不料第二天早上,乔先生就发现它精神萎靡不振,出现持续的呕吐症状,便赶忙带小狗去宠物医院做了检查。化验报告显示,小狗感染了犬冠状病毒,并有上呼吸道感染、内耳廓皮肤发炎等。乔先生在给小狗治疗的过程中对其疫苗抗体进行了医学化验,证实宠物犬抗体水平极低,未接种过疫苗。两天后,小狗因医治无效死亡。   乔先生认为,小狗在出售后不足24小时即被确诊有冠状病毒传染病,根据相关病理从该病潜伏期来看,它在出售前系患病犬只,宠物店的行为明显有悖诚信,构成欺诈。故乔先生将哆萌宠物店诉至法院,要求其返还购买宠物犬的费用11000元,赔偿购买费用的三倍赔偿金额,赔偿宠物犬治疗费300元、丧葬费300元。   庭审中,哆萌宠物店辩称,该宠物犬生病后,其第一时间明确告知乔先生可以将小狗送回来免费治疗,或者更换一只同等价位的宠物犬。该宠物犬在出售时一切正常,疫苗齐全,其对小狗患病后果不应承担责任。哆萌宠物店还向法庭提交了《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宠物健康免疫证》。   法院经审理认为,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以及用于科研、展示、演出和比赛等非食用性利用的动物,应当附有检疫证明。哆萌宠物店作为经营者应当尽到就其销售的马尔济斯犬提供合格检疫证明和健康免疫证的义务,其提交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宠物健康免疫证》载明的动物品种和年龄与乔先生购买的宠物犬不符,且《宠物健康免疫证》上没有健康免疫证号,法院认为这两份证件并非真实有效。   从乔先生购买该宠物犬至其发病仅一日之差,该宠物犬因“犬冠状病毒感染、咳嗽、呼吸系统疾病”死亡,能够认定其在被销售前就已患病。法院认定哆萌宠物店在明知未达到检疫标准的情况下,对外销售患病犬只,属于提供商品时存在欺诈的行为,其行为最终导致乔先生购买的宠物犬死亡,哆萌宠物店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法院最终判决,哆萌宠物店向乔先生返还11000元并赔偿33000元,赔偿乔先生其他损失600元。   法官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以及用于科研、展示、演出和比赛等非食用性利用的动物,应当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应当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养殖、销售犬类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二)销售的犬有动物健康免疫证和检疫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本案中,哆萌宠物店销售的宠物犬未正常接种疫苗并经过健康检疫,且哆萌宠物店在明知上述情况下,对外销售患病犬只,存在欺诈行为,应当向乔先生返还全部购买价款并支付三倍赔偿金。   (文中人物、公司均系化名)  伊志律师事务所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乙6号朝外SOHO-C座1209,优越的地理位置,便利的交通条件,安静、专业的办公环境为需求提供方便。 电话:010-84493343 微信:18401228075 电话:184012280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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