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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北京房产继承律师|搬运中阻挡电梯关门致损谁该赔偿?法院这样判

来源: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作者: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2024-07-09 10:04:52 1148
北京房产继承律师|  为了方便搬运,用木板阻止电梯门关闭,结果电梯上行并损坏。是搬运人的责任,还是属于未关门就运行的电梯故障?该由谁来赔偿?物业公司起诉搬运人韩某赔偿电梯维修费,一审获支持。韩某近日上诉后,北京一中院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事发于去年8月,个体搬运工韩某进入一小区单元内搬运材料。电梯门在一层打开后,为了方便搬运,长期独立从事材料搬运工作的韩某将一块约长60厘米、宽40厘米、厚1.8厘米的板状物倚靠在一侧电梯门运行的轨道上,阻止电梯门关闭。   录像显示:此后韩某多次往复向电梯内搬运物品,约30秒后,电梯显示器开始显示“上行”标识,约60秒后电梯开始强制关门,该侧电梯门将木板推行至轨道中央后,电梯门夹着板状物上行,并发生严重碰撞,造成电梯损坏,电梯最终停在2层。   涉案电梯的特种设备使用标志,显示电梯使用单位为物业公司,下次检验日期为同年11月5日。这是新入住的小区,业主刚开始办理装修事宜。   维修公司向物业公司出具该电梯“损坏原因认定及维修报价说明”:“经查看现场,确认损害原因为韩某在运输材料过程中将木板放置在该电梯门中间,在其离开电梯运取材料时,因长时间挡门,电梯强迫关门并上行,导致电梯受损,无法正常运行;损坏部位及更换费用合计22000元。”物业公司付费后,起诉要求韩某赔偿这笔钱,认为是其过错导致电梯损坏。   但韩某辩称,该电梯存在门未完全关闭就会运行的危险现象,这种情况是电梯故障造成的,所以应按各自过错比例承担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承担侵权责任。韩某的行为造成电梯损坏,其辩称电梯关门是电梯本身存在故障,但未提供充分证据。因此,法院判决韩某承担电梯维修费22000元。   韩某提出上诉,主张电梯门未完全关闭就出现电梯上行现象,明显属于电梯故障,这不可能是人为或外界因素造成的。同时韩某质疑:修理部位是不是此事故造成的?修理的所有部位是否存在合理和必要性?   北京一中院经审理后认为,我国《物权法》第三十六条规定,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韩某搬运物品过程中,在未采取任何措施的情况下,置物阻止电梯门关闭,其离开后电梯门关闭上行过程中,电梯轿箱推动板状物上行,与电梯门框发生严重碰撞,造成电梯损坏,停止运行。韩某的行为符合侵权行为的四个要件,其应承担侵权责任。而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事故系因电梯故障所致,韩某也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电梯维修部位不合理。最终,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示:乘电梯需等人或搬运东西时,避免使用木板、箱子等异物阻挡电梯关闭,应通知电梯的管理单位对电梯采取制动措施,让电梯安全停留,以免发生电梯损坏甚至影响生命安全的事件。  伊志律师事务所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乙6号朝外SOHO-C座1209,优越的地理位置,便利的交通条件,安静、专业的办公环境为需求提供方便。 电话:010-84493343 微信:18401228075 电话:184012280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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