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产继承律师|撞了网约车也要赔偿停运损失?法官:没变更车辆性质的,不赔
来源: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作者: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2024-07-09 10: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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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志律师事务所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乙6号朝外SOHO-C座1209,优越的地理位置,便利的交通条件,安静、专业的办公环境为需求提供方便。 电话:010-84493343 微信:18401228075 电话:18401228075当下越来越多年轻人,选择在出租屋中圆自己的安居梦。我们或许会碰上这些法律问题:出租人违约,承租人可以任意退租吗?承租人自己添置的装修物如何处理?房东拖延收房,空置期房租谁负担?在房屋租赁期间,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对房屋进行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或者租赁合同解除时,对于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如沙发、茶几、餐桌等,可由承租人带走,因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导致房屋存在闲置期间,故法院综合考虑以上因素酌情确定应退还的租金。
北京房产继承律师| 市民开车,最烦的莫过于和出租车发生事故,因为除了事故上的纠纷,往往还会被“的哥”索赔运营损失。如今兼职的网约车越来越多,若是撞了这种实际在营运,但在注册登记时还登记为“非营运”的网约车,需要赔偿营运损失吗?北京二中院根据实际审结的案件表示:不用赔。 据二中院通报,此案中,二审法院推翻了一审判决。去年6月,司机王某驾车与张某的车辆追尾。经交管部门认定,王某全责。事故当天,张某将车辆送修。之后,张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王某赔偿他在修车期间的误工费。一审中,张某提交某网约车公司确认函、银行明细等,证明他是某网约车公司的全职司机,收入约每天440元。 一审法院认为,这起交通事故造成了张某车辆损坏,王某又被认定为全责,因此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张某与网约车公司签有《服务合作协议》且持续全天运营,结合银行流水及运营费明细,对张某诉讼请求“酌情支持”,判决王某给付张某5100元误工费。 案件上诉后,北京二中院进行审理。法官认为,根据《北京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第八条、第九条,取得网络预约出租车资质的车辆应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车辆使用性质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一审原告张某确实是在从事网络预约出租车服务,他因车辆受损,也的确无法在修车期间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由此产生了停运损失。但是,若要获赔,仍然需要符合相应条件,包括将车辆的使用性质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 法官认为,张某驾驶的车辆并未变更使用性质,也没取得上述运输资质,不能认定他属于合法从事旅客运输经营性活动。法院最终判决,对张某所主张的停运损失不予支持,判决撤销原判,驳回张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表示,停运损失属于间接损失,保险公司一般不予赔偿。但法院根据最高院的相关司法解释,一般会支持合理的索讨停运损失的诉求。但是,并非所有营运车辆主张的停运损失法院均予以支持。只有具备相关运营资质,停运损失才能受到法律保护。“张某虽然和网约车公司签了合作协议,但是没有《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也未变更车辆使用性质,如果作为网约出租车营运,属于超范围经营,由此产生的停运损失不属于法律保护范畴。”主审法官说。 网约车若被撞了,如何才能要求对方赔偿停运损失?法官表示,根据相关规定,结合相关部门出台的细则,北京网约车主张停运损失须具备以下两方面条件:1.需申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依据《北京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第八条,“驾驶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本市户籍;(二)取得本市核发的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2.需申请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依据《北京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第九条,“车辆应当符合车辆所有人同意车辆使用性质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等条件”。因此,只有车、证、人均符合相应规定,网约车才取得交通部门的网约出租车营运资格,才可以合法从事旅客运输活动,此时因交通事故导致车辆损坏致使无法从事经营活动,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才受到法院保护。伊志律师事务所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乙6号朝外SOHO-C座1209,优越的地理位置,便利的交通条件,安静、专业的办公环境为需求提供方便。 电话:010-84493343 微信:18401228075 电话:184012280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