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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北京房产继承律师|痛快花钱后纠纷也快来了 互联网法院法官举案说法 告诉你如何维护自身权益

来源: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作者: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2024-07-09 10:03:05 314
北京房产继承律师|  今年的“双11”已经接近尾声,北京互联网法院法官提醒消费者,看看法院过往的相关判例,一旦发生纠纷,要学会与商家“理论”。    案例1   抢到“第一名免单”最后却花落人家   在一次促销活动中,张女士想在某网店购买一双跑鞋。网店举行了“整点免单”的活动,约定在0点、10点、22点后“整点第一位免单”。   下单前,客服明确向张女士表示,免单名单以实际付款时间为准。活动当日22点0分0秒,张女士拍下了商品,并在1秒后就完成了付款,但最终获得免单的顾客并不是她。   张女士再次找到客服,而客服提供的被免单者交易截图显示,对方下单时间比张女士稍早,付款时间却比张女士晚了2秒,张女士在订单排序中仅为第三位。客服改口称应以实际下单时间决定被免单者。   张女士认为商家修改免单规则的行为构成欺诈,便诉至北京互联网法院,要求经营者“退一赔三”。法院经审理认为,商家的活动公示截图中并未明确具体规则,因此,此次限时免单活动应以整点后下单且付款在先的消费者为被免单者。张女士参与活动且付款时间在先,商家却未按规则认定其为被免单者,属于违约行为,故法院判决商家应退回张女士购货款898元。   释法   活动规则必须公开透明   北京互联网法院张连勇法官表示,商家在网购合同中单方许诺让利规则,一旦遇到符合条件的消费者,这种承诺就具有了法律效力。   本案中,商家公布的活动规则存在歧义,且商家是在王女士提出质疑后,才由客服提供了下单相关信息。张连勇建议,出于保护消费者知情权的考虑,商家在举办促销活动时应遵守公平、诚信、透明的原则,在醒目的位置公示活动规则,活动结束后,也应以适当的方式公示结果。   张连勇特别强调,如果活动存在“内定”获奖者等不实行为,就突破了违约的范畴,商家可能构成故意欺诈。如果这一事实得到认定,将会面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三倍赔偿责任。    案例2   参加满减付款后 商家亏本直接“砍单”   王先生在参加某平台“满200减189”的活动时购买了两件衣服,订单总额为216元,另付运费10元。除平台满减优惠外,王先生还享受了店铺满减、返现、代金券等,叠加计算后仅实际支付11.39元。   但付款后,商家并未如约发货。商家表示,平台满减活动是公司误操作点击了参与,没想到活动当天就成交了3000多笔订单,由于实付额远低于成本价,如果发货将导致重大损失。   商家给出的解决方案为,退还王先生实际支付的货款及使用的代金券面值,并赔偿退款金额的30%,总计29.04元。这笔款项均已实际支付给王先生。   但王先生认为商家拒不发货的行为构成欺诈,他起诉至北京互联网法院,要求商家退还商品总价、运费及其使用的店铺满减红包、代金券面值并支付三倍赔偿,共计1112.8元;平台举行虚假优惠活动也应“退一赔三”共计756元;并主张维权成本及精神损失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商家订立合同后长时间未发货,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王先生可以主张解除合同。因商家全程没有故意告知虚假情况或隐瞒真实情况的行为,故不构成欺诈,王先生主张的“退一赔三”于法无据。   在王先生的诉求中,因店铺满减额及代金券王先生并未实际支付,排除此部分费用后,商家所需赔偿的损失额应为订单总额216元及运费10元。其中,王先生实际支付11.39元,其余费用应属于王先生所能获得的预期利益。因商家已预先退还29.04元,故法院判决,商家还应赔偿王先生196.96元。   释法   商家自身标注错误应履行合同   在网购平台上,商家的优惠漏洞时有出现,商家往往会以标错价格、误操作等理由拒绝承担发货责任。曾有一网购平台在大促期间将原价600元的商品错标为49元,消费者下单后平台也已发货,但商品在运输期间被召回。最终,法院根据原告诉请,判决平台应继续履行合同。   张连勇表示,如果是商家自身原因标注错误,则不构成重大误解,不属于可撤销合同,若拒绝发货可能构成违约,消费者可以主张商家赔偿损失或继续履行合同。   在计算损失时,消费者对使用的优惠券应如何计算往往会存在疑问。张连勇认为,很多平台发放的代金券、积分、满减券,在网络平台内具有稳定的兑换价值。消费者在使用它们购物时会产生可预期利益。如果是因商家的原因导致优惠失效,对于消费者可预期利益的损失,商家也应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3   划线价促销价 虚假宣传算欺诈   某食品公司在其电商平台旗舰店中标明一款月饼的划线价为198元,促销价89.9元,并称即将涨价。但消费者单先生在购买这款月饼5天后,发现价格没有任何“恢复原价”的趋势,认为其构成消费欺诈,主张三倍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食品公司的行为传递出的信息是商品价格即将高于89.9元,足以使消费者陷入错误认识而产生购买意愿,但后续价格并未有任何变化。食品公司的行为已构成欺诈,故法院判决其应承担三倍赔偿责任。   释法   划线价设置须有合理依据   记者查询发现,多个电商平台均在其页面的价格声明中强调,划线价格并非原价,仅供参考。   国家发改委颁布的《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中明确,经营者虚构原价、虚假优惠折价,诱骗他人购买的,应属价格欺诈行为。其中,原价是指经营者在本次促销活动前7日内在本交易场所成交,有交易票据的最低交易价格;如果前7日内没有交易,以本次促销活动前最后一次交易价格作为原价。   张连勇表示,商家划线价的设置必须有实际依据,例如商品曾经实际销售出的价格、专柜价格、正品厂商指导价等。如果经营者不能对划线价作出合理解释,则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可能构成价格欺诈。   法官提示   避免冲动消费 保留交易证据   商家在“双11”期间,都在通过各种手段加大对商品的宣传力度。张连勇提醒广大商家,产品宣传不能违背法律和公序良俗应与产品实际的功能、质量相符,不能欺诈或作虚假宣传。同时,不能通过对比广告的方式贬损同行产品,否则可能构成商业诋毁行为。   “双11”逐渐接近尾声,伴随着大量成交的订单,售后纠纷也将陆续出现。张连勇建议商家应本着诚信经营、规范经营的立场,积极处理消费者在网购中遇到的问题,特别是商家因自身原因导致交易出现纠纷时,应依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处理,不能擅自减轻或排除自身责任。   同时,作为消费者,在参与促销活动时应尽量避免冲动消费,秉持诚实信用原则进行网购,不应随意向商家主张退换货或解除合同。如果在确实出现因商品瑕疵等非消费者原因导致的问题,可以依照合同约定解决。同时,消费者也应尽量保留交易快照、沟通记录等证据,以便后续维权。伊志律师事务所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乙6号朝外SOHO-C座1209,优越的地理位置,便利的交通条件,安静、专业的办公环境为需求提供方便。 电话:010-84493343 微信:18401228075 电话:184012280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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