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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北京房产继承律师|卖银行卡、手机卡,会坐牢?网吧监管不力,也会担刑责?

来源: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作者: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2024-07-09 10:02:37 1076
北京房产继承律师|

  由于办理银行卡、办理手机卡都不需要花钱,很多人会想,这不是一本万利的买卖吗?和天上掉馅饼有啥区别啊?不会是陷阱吧?可是转念一想只要我不往我卖出去的卡里存钱,又能损失什么呢?

  NO!检察官郑重提示:

  你可能不仅会损失金钱,还可能丧失自由!

  2015年11月1日,我国刑法修正案九正式实施,为了严厉打击信息网络犯罪,一个新的罪名“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诞生,这个罪名是什么意思?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行为。

  为了让大家更直观地了解这个罪名,请看下面两个案例:

  案例一

  郭某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

  2019年11月以来,被告人郭某某在微信群内看到他人收购银行卡的信息,遂将自己名下的3张银行卡以及张某某(另案处理)提供的3张银行卡、文某某(另案处理)提供的4张银行卡及对应的U盾、手机卡、开卡人信息售卖于他人,后被他人用于电信网络诈骗支付结算。经查,经郭某某贩卖的7张银行卡支付结算金额共计人民币160余万元。2019年11月至12月,申某某、曾某某等10人被他人以网上投资、申请贷款需要交纳保证金、手续费等费用的方式骗取钱款,共近50万元转入郭某某贩卖的7张银行卡账户中。

  案发后,被告人郭某某、张某某、文某某为了减轻罪行,共同赔偿申某某经济损失47000元。被告人郭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法院最终认定,被告人郭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被告人郭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案例二

  曾某某、陈某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

  2019年8月至2019年11月27日,被告人曾某某、陈某某在陈某某家中开设“黑网吧”,对上网人员不进行任何登记,无人在场管理、不使用任何视频监控管理设备、提供上网方式明显异常,网吧客户机均采用“无盘工作”方式,逃避监管,规避调查。2019年9月27日被害人刘某某被他人在曾某某、陈某某所开的“黑网吧”内使用QQ号登陆实施诈骗人民币3万余元,并在网吧服务器电脑主机内发现其他涉诈犯罪线索的文件。

  在审理期间,二被告人主动补偿被害人刘某某17000元,被害人刘某某对二被告人不再追索,并表示谅解。法院最终认定,被告人曾某某、陈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而为其提供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二被告人刑事责任,并各单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检察官提示

  如今,以电信诈骗为首的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猖獗,司法机关必须从严予以打击,从源头开始铲除,让人民群众更加有安全感和幸福感。作为公民,我们有义务共同与犯罪作斗争,坚决不做犯罪分子的帮手。不要有不劳而获的思想,也不要有侥幸心理,只有通过自己的辛苦劳动,才能换来合法的、安全的财富。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一条 为他人实施犯罪提供技术支持或者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但是有相反证据的除外:

  (一)经监管部门告知后仍然实施有关行为的;

  (二)接到举报后不履行法定管理职责的;

  (三)交易价格或者方式明显异常的;

  (四)提供专门用于违法犯罪的程序、工具或者其他技术支持、帮助的;

  (五)频繁采用隐蔽上网、加密通信、销毁数据等措施或者使用虚假身份,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的;

  (六)为他人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提供技术支持、帮助的;

  (七)其他足以认定行为人明知的情形。

  第十二条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

  (二)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

  (三)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

  (四)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五)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

  (六)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查证被帮助对象是否达到犯罪的程度,但相关数额总计达到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或者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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