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产继承律师|公婆名下两限房协议过户给小夫妻,因小两口闹离婚生变
来源: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作者: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2024-07-09 10:0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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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志律师事务所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乙6号朝外SOHO-C座1209,优越的地理位置,便利的交通条件,安静、专业的办公环境为需求提供方便。 电话:010-84493343 微信:18401228075 电话:18401228075当下越来越多年轻人,选择在出租屋中圆自己的安居梦。我们或许会碰上这些法律问题:出租人违约,承租人可以任意退租吗?承租人自己添置的装修物如何处理?房东拖延收房,空置期房租谁负担?在房屋租赁期间,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对房屋进行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或者租赁合同解除时,对于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如沙发、茶几、餐桌等,可由承租人带走,因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导致房屋存在闲置期间,故法院综合考虑以上因素酌情确定应退还的租金。
北京房产继承律师| 张女士与丈夫李先生正处于离婚诉讼中。她的公婆突然将夫妻二人诉至法院,要求确认二人婚后与公婆订立的一份“两限房无条件过户给小夫妻”的协议书无效。通州法院今天发布消息说,法院确认了协议书合法有效,驳回了老两口的诉讼请求。 张女士公婆称,2013年,他们和儿子儿媳签订了一份《协议书》,内容为公公名下的一处两限房将在五年后无偿过户至他们名下。公公购买这套房子后,并未实际居住使用,而是由小两口负责装修并居住使用至今。但这个房子是限价商品房,购买时对购房人有严格的资质条件要求,小夫妻当时并不具备购房资质,老两口认为,上述协议书的约定违反了购房的政策性强制性规定,应为无效合同, 张女士则称,她依照约定,一人支付了房屋剩余贷款,总额达到近一半购房款,《协议书》合法有效,未侵犯任何第三人或国家、集体的利益,也不存在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情形。协议书约定的内部过户问题为家庭内部的财产分割,并未将房屋上市交易,因此不存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她的丈夫李先生则称,他和张女士不具备购买两限房的权利,归根结底,本意是规避政策,《协议书》应无效。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协议书》中对涉案房屋的过户及还款约定,是各方就家庭财产权利及义务在家庭成员之间分配达成的一致意见,《协议书》中的约定并未违反《北京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办法》五年限售期的规定,《管理办法》也没有禁止购房人在限售期满后将限价房过户至其他家庭成员名下。《协议书》在性质上不同于一般民事合同,是基于张女士与李先生夫妻关系而在家庭成员之间达成的分配意见,具有较强的身份关系性质。从《协议书》签订的背景、内容及涉案房屋的装修、使用等情况,综合认定双方《协议书》并未存在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依法驳回二原告的诉讼请求。 伊志律师事务所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乙6号朝外SOHO-C座1209,优越的地理位置,便利的交通条件,安静、专业的办公环境为需求提供方便。 电话:010-84493343 微信:18401228075 电话:184012280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