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产继承律师|八旬养母遭苦心养育成人养子虐待,起诉分割遗产获法院支持
来源: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作者: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2024-07-09 10:0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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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志律师事务所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乙6号朝外SOHO-C座1209,优越的地理位置,便利的交通条件,安静、专业的办公环境为需求提供方便。 电话:010-84493343 微信:18401228075 电话:18401228075当下越来越多年轻人,选择在出租屋中圆自己的安居梦。我们或许会碰上这些法律问题:出租人违约,承租人可以任意退租吗?承租人自己添置的装修物如何处理?房东拖延收房,空置期房租谁负担?在房屋租赁期间,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对房屋进行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或者租赁合同解除时,对于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如沙发、茶几、餐桌等,可由承租人带走,因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导致房屋存在闲置期间,故法院综合考虑以上因素酌情确定应退还的租金。
北京房产继承律师| 尊老爱幼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为人子女更应遵守孝道、赡养父母,报答父母的养育之恩。然而,王女士在其丈夫去世后,却遭养子遗弃和冷眼相待,有家不能回。无奈之下,王女士把养子诉至法院,要求继承分割位于海淀区的房产一套。海淀法院近日判决涉案房屋由王女士继承所有。 王女士诉称,自己与老伴丁先生三十年前收养了刚出生两天的丁小甲,夫妇二人含辛茹苦将丁小甲抚养成人,娶妻生子。然而,老伴三年前去世后,丁小甲一家一直住在涉案房屋内,对王女士未尽任何赡养义务,而且对王女士态度恶劣,多次恶语相向,迫使她在外租房居住。王女士几次要求丁小甲搬离涉案房屋,均遭拒绝,无奈之下诉至法院。 丁小甲说,自己除了这套住房外没有其他住房,不同意王女士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后查明,王女士与丁先生于1968年11月收养了刚出生两天的丁小甲,后丁先生于2017年去世。二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位于海淀区的房产一套,该房屋登记在丁先生名下。丁先生去世前,留有书面遗嘱,确定将其对涉案房屋所有的份额留给王女士。现丁小甲一家住在涉案房屋内。庭审中,丁小甲表示,自己没有收入和工作,没钱买房,并认为王女士应当出资为其买房。 法院认为,涉案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各占一半份额,丁先生生前立有合法有效的遗嘱,故对于房产的分割应当遵从遗嘱处理。此外,从公序良俗的角度来讲,王女士和丁先生夫妇自丁小甲刚出生第二天便对其收养,丁小甲理当感恩,孝顺辛苦抚育和培养自己的养父母。加之王女士现年岁已高,丁小甲更应承担起作为子女的责任,善待老人,让老人安享晚年。最终,法院判决房屋由王女士继承所有。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文中人物均系化名)伊志律师事务所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乙6号朝外SOHO-C座1209,优越的地理位置,便利的交通条件,安静、专业的办公环境为需求提供方便。 电话:010-84493343 微信:18401228075 电话:184012280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