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纠纷
利用职务便利,先后收受200万美元用于在境外买房,并谎称卖画,将价值仅1.5万元的画以150万元“卖给”请托人,7月20日上午记者获悉,法院终审以受贿罪,判处原中国农业产业发展基金公司董事长吴文军有期徒刑10年。
一审
受贿1300多万 被判刑13年
现年47岁的吴文军,博士研究生文化,原为中国农业产业发展基金有限公司董事长,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6年3月31日被羁押,同年4月15日被逮捕。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定,吴文军利用担任中国农业产业发展基金公司董事长的职务便利,在中农基金公司对原辽宁碧水林业发展有限公司投资的过程中,为该公司谋取利益,并于2014年2月收受该公司董事长于某给予的200万美元(折合人民币1221.67万元,用于其在境外购买房产)。后在审计署对中农基金公司进行审计时,吴文军为掩饰犯罪,将该笔资金退还。
此外,在中农基金公司对内蒙古科尔沁牛业股份有限公司投资后,吴文军以出售画作为名,向科尔沁牛业公司董事长李某收取150万元,用于个人投资理财。经鉴定,该画作价值1.5万元。
法院认为,吴文军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吴文军所犯受贿罪,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予惩处。其虽有主动交代部分犯罪事实的情节,但在庭审中始终予以否认,且部分受贿数额具有索贿性质,综合以上情况,一中院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150万元;此外,在案冻结的款、物予以没收或变价后没收,不足部分责令吴文军继续退赔并予以没收。
二审
积极退赔 获从轻处罚
一审判决后,吴文军不服,提起上诉。在审期间,家属代其退赔了200万元。
吴文军表示,对于第一起受贿事实无异议,而第二起受贿事实,其不清楚是否构成犯罪,并认为一审量刑过重。
吴文军的辩护人表示,吴文军在担任中农基金公司董事长期间,并无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与于某的资金往来纯属朋友间的私人借贷行为;与李某的资金往来纯属个人之间的物品买卖行为,主观上没有受贿或索贿的故意,亦没有为对方谋取利益,不应认定为受贿;吴文军有自首、坦白情节,能认罪悔罪,建议法对其从轻减轻处罚。
市高院审理后查明,在于某向吴文军提供200万美元时,中农基金公司已向于某所在企业投资1.5亿元,该项目是吴文军向中农基金推荐,且在3.5亿元是否继续投资的事项上,吴文军亦利用其董事长的身份向基金管理团队施加影响,故吴文军对于某的企业获得基金投资提供了帮助。此外,对于售卖画作的辩解,法院也未采纳。
市高院认为,一审法院的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鉴于吴文军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全部罪行,在二审期间真诚悔罪、积极退赃,可依法从轻处罚,因此对其量刑依法予以改判。
2018年7月13日,北京市高院作出终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吴文军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50万元;在案扣押的200万元与画作“志在高处”予以没收。
揭秘
被查怕露馅 倒签借款协议
吴文军收取于某给予的美元200万元后,将钱用于在境外买房,这期间其一直都没有还钱,2015年3月审计署发现于某的企业涉及财务造假,吴文军才与于某补签了借款协议并倒签日期。2015年六七月份,证监会开始调查审计署移送的于某企业涉嫌财务造假问题,2015年9月,吴文军从他人处借款还给了于某。吴文军被抓后,其家属才用自己的钱款归还借款。
吴文军也曾供述,当时补签协议和还款均是为了应对调查。
1.5万元画作 被卖150万元
2015年底,中农基金公司对科尔沁牛业公司的2.5亿元债转股即将到期,李某请托吴文军帮助科尔沁牛业公司将债权延期一年,后吴文军多次向基金管理团队的肖某等人打招呼,该投资也最终得以延期。
李某在证言中称,他对书画作品并不了解,亦没有收藏意图,其因企业在获得投资事项上有求于吴文军,故在吴文军提出向其出售画作时,迫于投资关系,在资金不足的情况下,筹资后购买。涉案画作经过北京市价格认证中心作价仅为1.5万元,作者王某某本人也对此鉴定价格予以认可。
吴文军在侦查阶段曾供述,该画作确实不值那么多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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