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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纠纷

北京房产继承律师|企业老总收200万美元国外买房被判10年

来源: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作者: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2024-07-10 16:09:33 189

中国农业产业发展基金有限公司原董事长吴某,利用职务便利,为企业谋取利益,并收受企业负责人给予的200万美元,用于在国外买房,还以卖画为名,向企业索取150万元。一审法院以受贿罪判处其13年,吴某不服上诉。近日,北京高院终审以受贿罪判处吴某有期徒刑10年。

收200万美元国外买房

吴某今年48岁,博士研究生文化,案发前是中国农业产业发展基金有限公司董事长。

北京一中院经审理认定,吴某利用担任中国农业产业发展基金公司(以下简称中农基金)董事长的职务便利,在中农基金对原辽宁某公司投资的过程中,为该公司谋取利益,并于2014年2月收受该公司董事长于某给予的200万美元,用于个人在境外购买房产。后在审计署对中农基金进行审计的过程中,吴某为掩饰犯罪,将该笔资金退还。

吴某利用职务便利,在中农基金对内蒙古某公司投资后,于2014年12月以出售画作为名,向该公司董事长李某索取150万元,用于个人投资理财。经鉴定,该画作价值1.5万元。

犯受贿罪 一审获刑13年

一中院认为,吴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吴某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150万元。一审宣判后,吴某不服上诉到北京高院。

据了解,二审期间,吴某的家属代为退赔人民币200万元。

二审改判 获刑10年

北京高院经审理认为,于某向吴某提供200万美元时,中农基金已向于某所在企业进行了投资,后续还存在是否继续投资的合作意向,该项目是吴某向中农基金推荐的,且在是否继续投资的事项上,吴某也利用董事长的身份向基金管理团队施加影响,因此,吴某对于某的企业获得投资提供了帮助。

此外,吴某在获得200万美元的款项时,双方没有明确该部分款项是否需要归还,在之后吴某也没有过还款的行为和意思表示。直到审计署发现于某的企业涉及财务造假时,吴某才跟于某补签了借款协议并倒签日期。吴某还款的一系列行为与审计署及证监会的调查活动在时间、进程上高度吻合。吴某因担心自身或者与其有关联的人、事被查处,为掩饰犯罪而归还钱款,不影响认定其犯受贿罪。

对于第二起受贿事实,2015年底,中农基金对内蒙古某公司的2.5亿元债转股即将到期,该公司董事长李某请托吴某帮助将债权延期一年,后吴某多次向基金管理团队的人员打招呼,该投资最终延期。吴某客观上利用中农基金公司董事长的职权,实施了帮助内蒙古某公司的行为。李某在证言中称其对书画作品不了解,也没有收藏意图,因企业在获得投资事项上有求于吴某,故在吴某提出向其出售画作时,其迫于投资关系甚至筹借资金后购买。

鉴于吴某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全部罪行,在二审期间真诚悔罪、积极退赃,可依法从轻处罚,法院对其量刑依法予以改判。

最终,北京高院以受贿罪判处吴某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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