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纠纷
本网讯(记者张晓娜)为进一步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规范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工作,日前,司法部组织对《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人民监督员制度是对检察机关检察权实行监督的制度,是人民群众有序参与司法、监督司法的重要形式。2014年,开展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方式改革试点工作,司法行政机关负责牵头选任管理人民监督员。2016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联合印发《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原《办法》),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人民监督员监督工作的规定》,对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及开展监督工作作出具体规定,推动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为适应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和人民监督员制度发展需要,2019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了《人民检察院办案活动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的规定》(以下简称新《规定》),对人民监督员监督范围、方式、程序、层级等进行了调整。为此,需要对原《办法》进行修订。
新《规定》明确,人民监督员监督范围由原来的“案件”调整为“办案活动”。修订稿中的表述也进行了相应调整,将监督“案件”修改为监督“办案活动”。
为便于人民监督员开展监督工作,并与新《规定》内容相统一,修订稿调整完善了人民监督员监督层级:省级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监督同级人民检察院及其分院、派出院办案活动;设区的市级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监督同级和下级人民检察院办案活动。与监督层级的有关规定相对应,修订稿进一步明确了为各级人民检察院监督办案活动抽选人民监督员的司法行政机关,力求符合工作实际、增强可操作性。
修订稿完善了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的具体规定,包括适应人民监督员制度发展趋势,结合地方实践和监督需求,对人民监督员选任方式、增选补选、信息公开、履职回避、履职反馈、培训、奖惩、免职、信息化建设、经费保障等方面都进行了完善,规范相关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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