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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纠纷

北京房产继承律师|两部门就联合发布司法救助典型案例答记者问

来源: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作者: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2024-08-29 09:24:30 1960

  民主与法制网(记者薛应军)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乡村振兴局以“检察机关与乡村振兴部门加强司法救助协作”为主题发布10个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检察厅厅长徐向春、国家乡村振兴局政策法规司司长、新闻发言人陈洪波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1、记者:对农村地区生活困难的当事人开展司法救助,防止因案致贫返贫是社会关注的重点,请问发布这批典型案例的背景和主要考虑是什么?

  答: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民族要复兴,乡村必振兴。2021年是国家“十四五”规划实施的第一年,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提出,“十四五”时期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检察机关作为党绝对领导下的法律监督机关,在助力打赢脱贫攻坚战后,应当深刻认识司法救助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继续发挥好救助工作“司法扶贫”的特色和优势,主动服务乡村振兴战略。因此,最高人民检察院在系统总结司法救助助力脱贫攻坚工作经验基础上,部署全国检察机关自2021年2月起开展为期两年的“司法救助助力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助推乡村振兴”专项活动,着力加强对农村地区生活困难当事人的司法救助,努力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上推动司法救助工作“提档升级”。

  专项活动开展一年来,取得积极成效,达到了预期目的,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救助了一大批农村地区生活困难的当事人。全国检察机关强化主动救助意识,坚持应救助尽救助,在检察办案全过程各环节全面落实救助责任,救助农村地区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以及生活困难的退役军人、未成年人、残疾人等重点救助对象1.7万余人,发放救助金2.3亿余元。二是进一步加强了与乡村振兴等部门的协作。检察机关积极沟通联系乡村振兴等部门,搭建助力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服务乡村振兴工作平台,建立健全延伸协同多元救助机制,促进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有机衔接。各地检察机关还建立上下级检察机关联合救助机制,强化省域内救助资金统筹直接划拨,对案件多发、救助需求大的地区予以资金倾斜支持。三是推动了司法救助效果不断优化。以求极致精神办理司法救助案件,围绕农村地区因案导致生活困难的重点救助人群,在支付救助金的同时,“一案一策”开展多元综合帮扶,将司法救助案件办理与推进社会治理相融合,注重运用司法救助修复社会关系、化解矛盾纠纷,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落实,促进提升社会治理水平。

  为总结各地经验做法,发挥示范、引领和指导作用,切实加强检察机关与乡村振兴部门在开展司法救助工作中的协作配合,充分发挥司法救助“雪中送炭”“救急解困”功能,进一步深入推进司法救助助推乡村振兴专项活动,更好形成工作合力,我们对专项活动中各地涌现的优秀案件进行了梳理和筛选,编制了这批典型案例。

  2、记者:请问此次公布的司法救助典型案例有哪些特点?

  答: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一个案例胜过一打文件。2018年以来,最高人民检察院高度重视发挥典型案例对司法救助工作的引领示范作用,先后编发多批次司法救助典型案例,编发频次逐步加快,编发方式更加精细,实现了从综合案例向专题案例、从内部印发向社会公开的显著转变,工作主题更加突出、社会效果更加凸显,为案件当事人了解司法救助政策、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提供了指引,为各级检察机关深入开展司法救助工作树立了样板和标杆,为社会各界更加了解、关心和支持检察机关司法救助工作搭建了平台。

  此次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乡村振兴局联合发布的司法救助典型案例,从救助线索来源看,既有乡村振兴部门移送救助线索的,如谢某华等5人司法救助案、陈某某司法救助案,也有检察机关、乡村振兴部门联合排查发现救助线索的,如张某英、罗某飞司法救助案。从救助所处的检察环节看,既有在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等办案环节移送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启动救助程序的,也有在其他法律监督工作中移送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启动救助程序的。从原案类型看,既有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等重大刑事案件,也有交通肇事、诈骗等农村地区常发、易发的违法犯罪案件。从救助对象看,一方面是生活困难的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等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另一方面又是刑事被害人近亲属、未成年人、残疾人等重点救助人群。从救助协作措施看,既有主动依托检察机关与乡村振兴部门建立的救助协作机制开展调查核实的,也有检察机关给予救助后协同乡村振兴部门进行综合帮扶的。

  总体看,这批司法救助典型案例,突出了检察机关在办理案件中对农村地区重点救助人群及时启动救助程序,乡村振兴部门大力协作配合,协力开展救助帮扶,用心用情纾解人民群众急难愁盼,均取得了良好效果。

  3、记者:请问检察机关在开展“司法救助助力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助推乡村振兴”专项活动中,采取了哪些措施保证及时发现当事人存在生活困难,并及时予以救助?

  答:在开展专项活动中,加强对农村地区生活困难当事人及其近亲属的司法救助是检察机关的工作重点。为此,我们采取了一系列保障措施,确保“应救尽救”“应救即救”。

  一是增强救助意识,强化全员参与,将司法救助职能贯穿司法办案全过程各环节。在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大力推动下,各级检察机关高度重视司法救助工作,主动挖掘、充分调动各办案部门力量,检察官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主动了解当事人受不法侵害造成损失的情况及生活困难情况,已成为规定动作,形成了主动发现、主动移送、主动救助的良性工作机制和良好工作态势。在检察办案中发现并移送线索的司法救助数,从2020年的40%上升到2021年的80%。

  二是明确重点救助人群,提高对农村地区特殊类型案件的“关注度”。在专项活动中,要求对符合救助条件的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以及生活困难的退役军人、未成年人、残疾人、涉法涉诉信访人等农村地区人群,进行重点救助。另外,从司法实践看,故意杀人、故意伤害、交通事故等涉重大人身伤害或致残致死等案件适用司法救助的可能性要高,因此,我们要求办理这类案件时,有针对性地加大对当事人家庭状况的关注度,主动告知当事人司法救助政策和渠道,切实提升发现司法救助线索的能力水平。

  三是坚持信息共享、优势互补,加强与乡村振兴部门的协作配合。明确要求各地检察机关与乡村振兴部门建立健全司法救助助力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助推乡村振兴工作机制,检察机关要注意通过信息共享机制,有针对性地采取救助帮扶措施。如检察机关在受理救助申请后,对救助申请人是否属于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等信息,与乡村振兴部门的数据库进行比对查询确认,发现属于重点救助情形的及时启动救助程序,加大救助力度。又如,检察机关开展司法救助后,及时将救助情况向乡村振兴部门反馈,对被救助人仍然面临家庭生活困难的,建议乡村振兴部门及时将其家庭纳入防止返贫监测对象管理。

  四是提高救助效率,努力实现“一次救助、长期关怀”。对农村地区生活困难的重点救助人群,检察机关更多是依职权启动司法救助程序,第一时间开展调查核实,并加快案件审批进度,优先申请拨付和发放救助金。对于人身伤害急需救治等特殊情况,开通“绿色通道”先行救助。检察机关还联合乡村振兴等部门探索开展救助回访,发现被救助人生活仍然面临困难的,积极协调有关职能部门,有效衔接社会救助,改善被救助人生活处境。

  4、记者:请问检察机关司法救助工作在打赢脱贫攻坚战中发挥了哪些作用?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工作中,乡村振兴系统将如何配合检察机关,进一步完善司法救助工作?

  答: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脱贫攻坚摆到治国理政的突出位置,作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底线任务和标志性指标,打响脱贫攻坚战。检察机关、乡村振兴部门(原扶贫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持续加强司法救助工作,助力脱贫攻坚,将涉案、因案致贫的建档立卡贫困户作为司法救助重点对象,及时落实帮扶救助政策。对有生活困难的,给予生活救助;对有其他困难的,协调有关部门给予综合帮扶;对重点户,还进行回访,针对存在困难,协调予以解决。2018年至2020年,共救助贫困户1.5万余户、发放救助金2.7亿余元,有效防止了因案致贫返贫,为打赢脱贫攻坚战作出了积极贡献。

  脱贫攻坚战取得全面胜利后,“三农”工作重心转向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牢牢守住不发生规模性返贫是底线任务。2021年以来,最高人民检察院启动了为期两年的“司法救助助力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助推乡村振兴”专项活动,对进入检察办案环节的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等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及时进行救助,落实帮扶措施。2021年10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了全国检察机关司法救助助力巩固脱贫攻坚现场会,进一步深化司法救助工作。这次又发布一批典型案例,供各地参考借鉴。

  2022年是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关键一年。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乡村振兴的前提是巩固脱贫攻坚成果,要持续抓紧抓好,让脱贫群众生活更上一层楼。乡村振兴系统将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农”工作的重要论述,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决策部署,配合检察机关深化司法救助工作。一是搭建信息平台。共享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信息,及时将进入检察办案环节的农村低收入当事人列为重点监测对象。二是落实帮扶政策。按照有关要求,配合检察机关实施司法救助,落实防止返贫帮扶政策,防范化解因案致贫返贫风险,为守住不发生规模性返贫底线作出应有的贡献。三是深化乡村治理。推动完善党组织领导的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加强对因案致贫返贫群众的关怀,完善农村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机制,持续推进平安乡村、法治乡村建设。

  5、记者:这批典型案例中,有不少都提到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衔接,请问检察机关开展的司法救助与其他职能部门开展的社会救助之间如何衔接?

  答:根据2014年中央政法委、财政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见(试行)》(中政委〔2014〕3号)和《人民检察院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的规定,检察机关开展司法救助,是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对遭受犯罪侵害或者民事侵权,无法通过诉讼获得有效赔偿,生活面临急迫困难的当事人采取的辅助性救济措施。司法救助的重要特点是辅助性,重点是解决司法过程中发现的符合条件的特定案件当事人生活上面临的急迫困难,对同一案件的同一当事人只进行一次性救助,因而具有鲜明的“救急解困”作用,要求快速办理,及时施救,从源头上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司法救助不包揽被救助人的全部困难,不能替代“托底线、救急难、可持续”的社会救助,要解决被救助人今后长远生活问题,还需要通过社会救助机制和自身努力发挥作用。因此,我们在司法救助工作中,一方面要求,对于当事人不符合救助条件或者实施救助后仍然面临生活困难,符合社会救助条件的,相关检察机关应当积极协调有关职能部门及时予以社会救助,做到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有机衔接;另一方面也强调,要坚持救助帮扶和“志智双扶”相结合,充分调动被救助人的主动性、积极性,让司法救助具有可持续的内生动力。

  6、记者:请问今年检察机关接续开展“司法救助助力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助推乡村振兴”专项活动,有什么新打算新举措?

  答:今年1月,中央政治局常委会再次听取高检院党组工作汇报,习近平总书记发表重要讲话,为新时代新征程上推进党的检察事业创新发展提供了根本遵循。全国检察机关将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接续深入推进“司法救助助力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助推乡村振兴”专项活动,再接再厉,止于至善,以实际行动和扎实成效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

  一是保持政治定力,持续加大对农村地区生活困难当事人的救助力度。牢记“国之大者”,着眼国家重大战略需要,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聚焦“高质量发展”主题,以高度的政治自觉、法治自觉、检察自觉,进一步抓实专项活动,更加积极救助农村地区因常发、易发案件导致生活困难的当事人及其近亲属,有效防止因案致贫返贫,助力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扎实为乡村全面振兴作出检察贡献。

  二是健全工作机制,努力做到应救助尽救助。认真贯彻修订后《人民检察院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提出的新要求,着力优化上下级检察院联合救助、服务乡村振兴工作平台等机制,进一步巩固提升检察机关“一盘棋”“一体化”推进司法救助格局。争取党委政法委的领导和政府财政部门的支持,推动建立司法救助资金快速审批拨付或预拨付工作机制,强化救助资金保障,着力破解影响制约司法救助工作深入开展的“瓶颈”问题,努力做到凡是符合救助条件的当事人,均及时提供救助。

  三是强化系统思维,不断巩固提升救助实效。自觉能动履行司法救助“助力”“助推”服务保障职能,与乡村振兴部门建立健全司法救助助推乡村振兴工作平台,适应信息化大势,充分挖掘、用好大数据,用大数据融合助推司法救助工作,实现检察机关司法救助信息与乡村振兴部门防止返贫监测和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信息平台数据共享、工作互动、效果互促。进一步完善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有机衔接机制,积极搭建协同救助帮扶平台,提升工作实效,有效传递党和国家关怀温暖,不断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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