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纠纷
2022年3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沈亮、最高人民法院司改办副主任刘峥、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合作局副局长何帆出席发布会,发布人民法院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新进展新成效并回答记者提问。发布会由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李广宇主持。
问题1:我们注意到,人民法院去年在推进司法责任体系和制约监督机制建设方面成效显著。在落实司法责任制过程中,统一法律适用对审判质效和司法公信力有着重要影响。请问,如何确保人民法院“类案同判”责任落到实处?对此又有哪些体制机制性保障?
刘 峥:近年来,法院系统内外都非常关注统一法律适用的问题。不少人认为,我们是成文法国家,法律白纸黑字把规则写出来,照此办理就可以了,但为何到执法司法这个环节却出现差异很大的结论呢?其实远没有这么简单。首先,面对千变万化的现实纠纷,法律规则一般“宜粗不宜细”,给法律适用留有一定的裁量空间,加之对于一些新生事物,法律难免会有一定的滞后性和不周延性。严格来说,世界上不可能有完全相同的案件,因此也不可能有丝毫不差的判决,但类似的案件应当有大体相当的裁判结论。因为法治就是要有确定性和可预期性,不能左右摇摆,更不能区别对待,这是人们对法治最朴素的期待。推行司法责任制改革,一方面明确审判组织和法官的办案主体地位,另一方面强调对审判权的制约监督,就是要求放权不放任,确保司法公正高效廉洁。统一法律适用的要求本身就是对司法自由裁量权的制约、指引。最高人民法院一直高度统一法律适用工作,通过制定司法解释、发布指导性案例、落实类案检索、规范专业法官会议机制、发挥审判委员会职能作用等一系列举措,推进统一法律适用,并已取得一定成效。
统一法律适用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在我看来,落实“类案同判”责任,最主要是抓住承办法官、合议庭、专业法官会议、院庭长、审判委员会这几个关键节点,并分别强调各自的责任。首先,“案子终归是由人来办的”,法官亲身接触案件,最了解案件适用法律的难点重点,除简单案件,一般应当及时进行类案检索,发现在手案件与类似已决案件的异同点,必要时可以提请专业法官会议研究。其次,考虑到目前法院98%以上的裁判文书已由独任庭、合议庭直接签发,独任庭、合议庭作为“第一责任人”,是统一法律适用的基础。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过程中,独任庭、合议庭应当严格遵守实体法、程序法相关规定,正确运用证据规则和法律解释方法,最大限度降低裁判尺度不统一的风险。第三,院庭长负有监督管理的法定职权,是确保案件质效的“关键少数”,他们除了直接参与案件审理,还可以通过听取“四类案件”汇报、召开专业法官会议、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等方式,及时发现、解决法律适用上的分歧,促进法律适用标准统一。最后,充分发挥审判委员会的功能作用。审判委员会既是法院的最高审判组织,又是讨论研究审判工作重大事项的机构,统一法律适用应当是其重要的工作职责。各级法院审判委员会应当着重讨论容易产生法律适用分歧的重大疑难案件,同时及时提炼相关案件的法律适用标准,确保本院及辖区内法院审判同类案件时裁判标准的统一。
当然,责任是“静态”的,守的是底线;实现法律适用标准的统一,还需要制度机制提供“动态”保障。2021年,要求各级法院从内部管理、组织保障、审级监督三个方面,完善构建统一法律适用的制度机制。
第一,针对如何有效解决审判组织内部、不同审判组织以及院庭长与审判组织之间的法律适用分歧,我们在专业法官会议指导意见中,突出强调了专业法官会议“统一法律适用平台”的功能定位,充分发挥集体智慧的优势作用;在“四类案件”监督管理指导意见中,进一步细化了“与本院或者上级人民法院的类案裁判可能发生冲突的”具体情形,有针对性地加强监管,确保案件质量和统一法律适用。
第二,针对如何确保制度机制精准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去年底印发了统一法律适用工作实施办法,前不久还成立了统一法律适用工作领导小组。下一步,我们将在加强司法解释、案例指导等工作同时,以裁判要旨梳理提炼、“点对点”具体法律适用分歧解决机制、线上统一法律适用平台三项工作为主体,推动形成上下贯通、内外结合、系统完备、规范高效的法律适用问题解决体系。最高人民法院还将建设全国法院统一法律适用平台,积极探索以专业法官会议纪要、裁判要旨编纂、示范性裁判等多种形式,加大对法律适用的指导力度。
第三,针对如何解决上下级法院之间、不同法院之间的法律适用分歧,我们正在推进的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中,专门规定了改革提级管辖和再审程序,特别明确将“具有普遍法律适用意义”和上级法院或辖区法院“近三年裁判生效的同类案件存在重大法律适用分歧的案件”作为上级法院提级管辖和最高人民法院再审提审的主要类型,推动上下级法院和辖区同级法院之间的“类案同判”。
此外,近年来,人民法院大力推进的司法公开透明和智慧法院建设,也为实现统一法律适用提供了基础性的支持和便利,统一与不统一更加一目了然,形成有效的倒逼机制。
问题2:我们注意到,最高人民法院正组织开展的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中,调整了基层法院民事、行政案件级别管辖标准,改革了最高人民法院受理再审申请案件的程序和标准。请问这项试点进展如何?是否会加剧基层法院的人案矛盾?最高人民法院的案件结构将发生什么样的变化?
何 帆: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是中央批准、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的又一项重大改革任务。从去年10月1日正式启动,目前已完成动员部署、建章立制和组织实施工作,正在平稳有序推进。各高级人民法院均已制定试点实施细则,报最高人民法院审核后印发实施。上述细则中,既有试点方案明确的“规定动作”,也有结合地方实际推出的“自选动作”。最高人民法院也建立了多部门参与的试点工作联席会议机制,重点加强对重大问题的沟通协调、研究攻关,以及对下指导、督促落实。
您所提到的审级改革是否会加重基层法院审判负担问题,我们也非常重视,在改革方案设计之初,就作了充分考虑和深入研判。
第一,从改革整体思路看。对于各类案件在四级法院的分布结构,试点方案并未要求“一沉到底”,而是注重“放下去”与“提上来”并重。“放下去”的,是地方干预较少,案情并不复杂,更适宜由基层法院受理的案件,下放后也更有利于矛盾纠纷高效、实质性化解。“提上来”的,是诉讼标的额未必很大,但具有规则指导意义、涉及重大利益,或者有利于打破“诉讼主客场”现象的案件。这类案件通过提级管辖或再审提审,由较高层级法院审理,更有利于加强对下指导、实现实体公正,打破地方保护主义。试点工作开始后,上海、重庆等高院都制定印发了关于案件提级管辖的实施细则,细化了“提审”的标准和流程。
试点启动四个月以来,各地中、高级法院共提级管辖案件131件,涉及重大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诉讼主客场”现象的案件占45.03%,涉及普遍法律指导意义或法律适用分歧的案件占8%。例如,上海二中院提级管辖的两起民事案件,一起是涉及对《民法典》物权编新增条文理解的业主撤销权纠纷,一起是涉及连续追究一人公司股东连带责任的商事合同纠纷,在法律适用上均有对下指导意义。重庆二中院提级管辖的一起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涉及“双减”政策实施下合同效力认定问题,关系到社会公共利益,又具有典型性、示范性。重庆五中院提级管辖的一起公司法定代表人工商登记引发的行政纠纷,涉及工商登记外化效力、公司人格混同等法律适用问题,属于辖区新类型案件。需要明确的是,“提级”是针对特定类型案件的特殊程序,有的个案经过提级审理,形成了示范性裁判,起到了解决分歧、对下指导的作用,后续类似案件也可能不再具备“特殊性”,仍可由基层法院审理。
第二,从试点运行情况看。案件结构变化总体符合我们当初的预判,并未加剧基层法院的审判负担。试点四个月以来,12个试点省份基层法院共受理新下放的“四类行政案件”3351件,各院月均增幅不足1件。民事第一审案件“下沉”数量也在可控范围之内,且主要集中在经济发达地区或省会城市的中心城区法院。以上海、深圳、成都和西安四地为例。按照新的民事级别管辖标准,2021年第四季度,上海17家基层法院受理新标准民事案件170件;深圳12家基层法院受理114件;成都23家基层法院受理245件;西安13家基层法院受理91件。平均分摊至不同法院,月增幅多则4件、少则1件。当然,增加的民事案件基本是大标的额案件,不能简单从数量上判断审判负担,必须统筹考虑审理难度、投入时间和审判组织形式。
第三,从改革配套举措看。案件结构调整后,为确保“下沉”案件质效,我们同步推出一系列配套举措。一是优化审判资源配置,解决好“有人审”的问题。指导各高级法院在中央相关政策指导下,积极争取省级组织部门、机构编制部门的支持配合,优化辖区法院的机构人员编制、员额,推动编制、员额配置向基层和办案一线倾斜。例如,吉林高院积极争取省委组织部、省编办支持,向中级、基层法院动态下放机动编制294个。广东高院跨地域调整中级、基层法院员额98名,核增员额的86%分配至基层法院。二是强化审判业务指导,解决好“如何审”的问题。针对部分基层法院过去较少审理建筑工程、股权转让、房地产合作开发等领域大标的额民事案件的情况,加强业务培训和规范指引,明确相关案件审判要点和裁判标准。三是加强审判监督管理,解决好“规范审”的问题。在去年印发的“四类案件”监督管理指导意见中,我们明确大标的额案件可以参照适用“四类案件”监督管理措施。例如,必须组成合议庭审理,院庭长可以以听取审判进度、评议结果的方式实行个案监督,强化专业法官会议咨询功能和审委会把关作用,确保这些案件在基层法院公正高效处理。
您刚才提到的最高人民法院案件结构变化问题。从目前统计情况来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行政申请再审案件总量已下降60%左右。转入再审审查程序的案件类型,主要涉及法律统一适用、“诉讼主客场”等问题,有力扭转了以往“资源错配”和“程序空转”的现象。2月17日,我们专门印发通知,要求加大再审提审力度,提审一批有利于解决法律适用分歧、打破地方保护主义的典型案件,切实维护好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发挥好“审理一件,指导一片”的示范作用。目前,各高院报请提审和再审审查工作正有条不紊推进,由于试点刚刚启动,案件从提审到裁判还有一个过程,我们会分阶段通报、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上述典型案件。
问题3: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已于今年1月1日正式实施。据了解,这次修改包括提高小额诉讼程序标的额标准、扩大独任制适用范围,确立在线诉讼法律效力等制度创新,旨在提升司法效率,优化审判资源配置,请问在效率提升的同时,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案件质量如何得到有效保障?
刘 峥:这次民事诉讼法修改是基于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情况,作出的一次专项修改。修法内容统筹兼顾了司法公正、司法效率和权利保障等多重诉讼价值,绝对不是单纯为了提升效率或者减轻负担,通过修法,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案件质量应该是只会加强、不会削弱。
在诉讼权利保障方面,修法始终坚持“提效率不减权利”的原则,高度重视人民群众诉讼权利的保障,修法内容不仅没有减损当事人权利,反而予以大大强化。一是未对当事人原有的诉讼权利作出任何限制。严格保留了修改前民事诉讼法中涉及当事人诉讼权利保障的内容,既没有作任何删除和简化,也没有增加任何新的限制条件,确保原有条文对当事人诉讼权利保障的完整性。二是在新修改内容中全面加强权利保障。例如,小额诉讼程序中,除了规定法定适用情形外,增加了合意适用模式,也就是超过法定适用标准金额一定范围之内,也可以由当事人约定适用;当事人认为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可以提出异议,充分保障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和异议权;审判组织形式上,增加当事人对独任制适用的异议权和二审独任制适用的选择权,明确未经双方当事人同意,二审不得适用独任制,既加强了当事人权利保障,又强化了二审独任制适用的约束和监督;在线诉讼模式适用上,明确需以当事人同意为前提,强化法官的释明义务,充分尊重当事人对审理方式的自主选择,保障对诉讼流程、法律后果的知情权。三是完善当事人行使权利的保障机制。实践中,人民法院切实贯彻落实民事诉讼法要求,积极通过完善工作流程、建设诉讼平台、优化系统功能等举措,有效保障当事人更加充分、便捷、及时、高效地行使诉讼权利。
在案件质量保障方面,人民法院始终坚持将公正司法放在首位,坚决防止以牺牲案件质量为代价换取审判效率提升。一是严格把握审理程序和审判组织的适用条件。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对小额诉讼程序、普通程序独任制、二审独任制的适用范围、适用条件、负面清单均作出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也都予以严格落实,切实防止程序滥用,确保法官依法行使审判权。二是准确适用审理程序和审判组织转换机制。人民法院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结合案件性质特点、疑难复杂程度、当事人争议大小等因素,及时合理对审理程序和审判组织作出转换,确保案件“当转则转”“繁案精审”。三是加强审判监督管理。最高人民法院积极指导全国法院建立健全配套监督管理机制,进一步完善独任法官审判权责清单,依托信息化手段,加强对适用独任制的案件的全流程监督,发挥专业法官会议对独任法官的咨询、监督作用,完善独任制案件质量评查机制。同时,坚持不懈推进落实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建立健全法官惩戒工作程序和法官违法违纪退额管理规定,加大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力度,强化廉政风险防控,确保“独任而不放任”。
问题4:刚才沈亮副院长提到,随着人民法院发布“三大在线规则”,互联网司法规则体系已基本建立。请问这三个规则的主要内容和功能作用是什么?未来互联网司法将如何进一步发展?
何 帆:互联网司法不仅是技术层面的“互联网+司法”,更重要的是从诉讼制度层面,构建起一套与互联网时代相适应,保障司法有序在线运行的程序规则体系。今年1月1日,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以专条明确了在线司法活动与线下司法活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意味着在立法上已确立了在线司法与线下司法并行的基本司法形态。
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三个在线规则,正是在现行诉讼法律制度框架下,对在线司法活动作出的全方位规范。《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主要针对在线诉讼活动,明确了在线办理案件的基本原则、适用范围、适用条件,以及从起诉立案到宣判执行等全流程诉讼环节的在线程序规范。《人民法院在线调解规则》主要针对在线调解活动,明确了在线调解的适用主体、适用阶段、平台载体、诉调对接、司法确认、调解程序、行为规范等内容。《人民法院在线运行规则》主要规定在线司法活动的技术保障,明确了支持在线司法的信息系统、应用方式、运行管理、数据安全等方面的建设标准。
可以说,三个规则的出台,有效覆盖了司法活动全领域,贯穿了审判执行全过程,为在线司法“定标尺”,为程序适用“立规矩”,为技术应用“明边界”。“三大规则”的实施,将进一步打破“时空限制”,使人民群众参与诉讼和调解的方式更加便捷、渠道更加多元、成本大幅降低;各类在线司法活动将有章可循、有规可依、合法规范、严谨有序;各类系统建设的目标定位更为清晰,将实现平台集成、功能整合、场景拓展、数据互通、安全可控,为在线司法活动提供强有力的技术支撑。此外,我们也组织将“三大规则”翻译成了英文,为全球互联网法治发展贡献中国方案和中国智慧,增强我国在互联网领域的法治国际传播力。
目前,人民法院互联网司法建设已经基本完成了试点探索和建章立制的阶段,下一步的工作重点主要在精准落地、积厚成势、巩固提升上,我们将以全面落实“三大规则”为抓手,着力推进以下三个方面工作:
一是推动互联网司法均衡有序发展。目前,各地法院互联网司法发展水平尚不平衡,所面临的问题也存在地区差异,对“三个规则”的落实应当因地制宜,不强求步调一致,整齐划一。例如,对于部分偏远地区,应重在统一思想认识、转变司法理念,打破对传统工作模式的路径依赖,主动融入到新的办案模式中;对于信息化建设基础较薄弱的地区,应当循序渐进、量入为出,不能超出实际情况搞“强推硬上”;对于前期工作基础较好的地区,既充分鼓励开展制度和技术创新,同时也注重加强规范、强化保障。例如,对于浙江高院近期推出的“全域数字法院”改革,我们积极支持在流程优化、集约管理、平台整合、数据共享、资源调配等方面开展探索,同时也要坚持审慎稳妥原则,依法有序推进,确保改革于法有据、创新符合规律。
二是深化互联网法院建设。随着“三大规则”全面落地和互联网司法模式广泛推开,互联网法院的工作重心和主要特点不再是“在线审理”,而应当致力于重大司法技术创新和互联网领域规则治理。当前,我们正积极推进完善互联网法院设置模式,优化案件管辖范围,推动让互联网法院聚焦审理具有规则示范、填补空白、价值引领意义的重要案件,发挥其在网络空间治理领域的“头雁效应”,推动网络治理法治框架更加成熟完善。
三是加强司法科技创新应用。今年1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支持建设的“清华大学互联网司法研究院”正式挂牌成立,标志着人民法院将汇聚多方资源,加强交流合作,全方位深化互联网司法科技创新,积极攻克类案智能检索、电子卷宗语义识别、区块链数据隔离核验、司法大数据深度应用、数据信息安全保障等方面的技术难题,不断拓展技术应用维度和深度,提升技术服务司法审判的广度和精度,推动形成以数字化为基础、以网络化为载体、以智能化为支撑的“智慧司法”体系。
问题5:今年是实施“十四五”规划的重要一年,还将召开党的二十大,人民法院司法改革将在更高起点上实现高质量发展。请问沈副院长,对于做好今年的司法改革工作,最高人民法院有哪些谋划和考虑?
沈 亮:最高人民法院正在研究制定人民法院2022年度司法改革工作要点,总体上打算从以下三个方面统筹谋划。
第一,今年是实施“十四五”规划的重要一年,我们要在完善司法服务保障大局的体制机制上下更多功夫。围绕矛盾纠纷源头治理,我们将不断健全涉诉信访工作机制,持续巩固提升一站式多元解纷和诉讼服务机制建设成果,推动一站式建设向基层、向社会、向网上、向重点行业领域延伸,在夯基、拓面、提质、增效上下功夫,促进矛盾纠纷源头减量。围绕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我们将进一步完善国家层面知识产权案件上诉审理机制,完善服务自贸试验区、自由贸易港、共建“一带一路”高质量发展司法政策,服务扩大高水平对外开放。完善涉外审判机制,加快推进国际商事法庭实质化运行,健全一站式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努力建设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新高地。围绕区域发展战略,我们将努力找准结合点、切入点,高水平建设北京、上海、成渝金融法院,不断提高司法服务保障的针对性、实效性,以高度的政治自觉肩负起推动区域发展战略的使命担当。
第二,今年是推进落实“五五改革纲要”的关键之年,关键改革任务要取得决定性进展,重大改革试点要进一步深化。就司法责任体系建设和改革方面,我们将在前期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权责清单、权力运行、制约监督、惩戒问责、配套保障等工作机制,推进各项改革任务的系统集成、督促落实。就诉讼制度机制改革方面,我们一是将有序推进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完成好向立法机关的中期报告,同步开展民事、行政诉讼法的下一步修改论证工作。二是将进一步推进刑事庭审实质化改革,保证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三是正确实施新修正的民事诉讼法,推进行政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推动强制执行法立法等工作,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提供法律制度保障。就互联网司法建设方面,我们将贯彻实施好已经出台的“三大规则”,优化互联网法院案件管辖范围,推动明确其法律地位。以司法数据中台、智慧法院大脑、在线法院建设等为牵引,推动技术运用与司法审判深度融合。
第三,今年我们党将召开二十大,既要做好过去改革经验成效的提炼总结,更要在新起点谋划下一步改革。我们将对党的十八大以来的人民法院司法改革工作成效开展全方位、系统性的总结,努力把改革前后发生的变化、取得的成效讲清楚,总结提炼有益经验,推动构建具有鲜明中国特色、实践特色、时代特色的司法改革理论体系和话语体系。同时,我们将通过深入调研、专项督察等方式,全面总结分析过去改革中存在的问题、有待解决的制度障碍,抓紧研究未来一个时期全面深化改革的主攻方向、战略重点、任务举措,为推动进一步全面依法治国、深化司法体制改革谋新局、谱新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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