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纠纷
民主与法制网讯(记者王蓉)为公正高效审理涉“一带一路”建设案件,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发布第三批涉“一带一路”建设典型案例,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示范引领作用,彰显人民法院为推动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以更高水平对外开放提供的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
此次发布进一步发挥了各类涉“一带一路”建设纠纷典型案例的示范作用,持续增强商业预期。案例准确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等国际条约,厘清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正确审理独立保函欺诈纠纷,明确工程预付款的性质和预付款保函的担保范围,对受益人全额索兑预付款保函是否构成欺诈作出准确认定,维护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的金融信用;明确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实施后对外资合同效力的认定规则,依法保护外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在投资项目遭受不可抗力无法履行的情况下,不能免除委托人在海上货运代理合同项下对受托人应承担的合同义务,避免海外投资建设领域的意外风险向提供物流保障服务的航运产业链不当转嫁。
据介绍,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例充分了发挥国际商事法庭一审终审优势,促进国际商事纠纷高效化解。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法庭运行以来,充分发挥一审终审等机制优势,积极借鉴国际商事审判的先进理念及国际商事法律发展的最新成果,公正高效地审结了数宗有影响力的国际商事案件。本次入选的典型案例在跨境产品召回责任问题上形成有示范意义的裁判规则。
此外,还加强国际司法协助与合作,外国判决和仲裁裁决的执行更趋便利。正确审理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民商事判决案件,积极促进互惠关系形成,对外国民商事判决依法予以承认和执行,倡导并逐步扩大国际司法合作,营造“一带一路”建设开放包容的国际法治环境。明确外国仲裁机构以我国为仲裁地的仲裁裁决应当视为我国涉外仲裁裁决并予以执行,有力支持仲裁国际化发展。
据悉,2018年以来,全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队伍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践行共商共建共享的原则,建立健全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和机构,为推动“一带一路”建设行稳致远提供了强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附:第三批涉“一带一路”建设典型案例
案例1.高效审结国际商事案件 明晰产品跨境召回责任——广东本草药业集团有限公司与意大利贝斯迪大药厂产品责任纠纷案
案例2.依法审查减额条款是否载入保函 严格把握滥用付款请求权的认定标准——中国水利水电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与中工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独立保函欺诈纠纷案
案例3.阐明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实施后的外资合同效力规则 依法保护外商投资者合法权益——吉美投资有限公司(Ge Mei Investment Limited)与河南鹰城集团有限公司、张顺义、张磊股权转让纠纷案
案例4.准确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依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波兰INDECO股份公司与广东澳美铝业有限公司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例5.认定铁路运单提货请求权效力 探索构建中欧班列陆上贸易新规则——重庆孚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诉重庆中外运物流有限公司等物权纠纷案
案例6.准确查明和适用外国法 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新鑫海航运有限公司(NEW GOLDEN SEA SHIPPING PTE. LTD.)与深圳市鑫联升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大连凯斯克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
案例7.合理认定承运人提单批注义务 维护提单在国际贸易的流通性——福建元成豆业有限公司与复兴航运有限公司(REVIVAL SHIPPING CO.,LTD,)海上财产损害责任纠纷案
案例8.准确界定合同当事人责任和风险负担 促进物流业健康发展——上海捷喜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与重庆市公路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案
案例9.明晰仲裁裁决籍属认定规则 明确外国仲裁机构在中国作出的裁决视为涉外仲裁裁决——美国布兰特伍德工业有限公司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案
案例10.积极适用互惠原则 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崔某与尹某申请承认和执行韩国法院判决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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