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纠纷
民主与法制网讯(记者王蓉)3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10件固体废物污染环境典型案例,指导各级人民法院准确适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规定,提升全社会生态环境法治意识。
据悉,最高法发布的10件案例聚焦老百姓身边的固体废物污染问题,服务绿色低碳发展,促进资源节约集约循环利用。案例中,涉及医疗废物、过期药品、工业固体废物、电子垃圾、生活垃圾、危险废物、“洋垃圾”等各类固体废物污染问题,具有涉及面较广、与老百姓日常生活环境密切相关的特点。
最高人民法院环资庭庭长刘竹梅介绍,人民法院依法严惩老百姓身边的突出污染环境行为,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生命安全,维护优美生态环境。案例中,重庆某医用输液瓶回收有限公司、关某岗、陈某林、李某芳等非法处置医疗废物污染环境案,涉及非法处置医疗废物污染环境行为,人民法院依法严厉打击的同时,一并追究相关企业和人员的刑事责任。句容市后白镇某村民委员会、袁某政等非法掩埋废酸、废油脂污染环境案,人民法院依法追究村委会非法掩埋废酸污染环境刑事责任。
“人民法院贯彻绿色低碳可持续发展要求,通过依法惩处非法处置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违法犯罪,推动资源节约集约循环利用。” 刘竹梅介绍,陈某勤等13人焚烧电子垃圾污染环境案,人民法院对非法收购、处置、冶炼电子垃圾等各犯罪环节行为人实施全链条打击,推动电子垃圾依法有序回收利用,保障固废法关于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多渠道回收和集中处理制度的落实。司徒某戌等4人非法倾倒毒性工业固体危险废物污染环境案,涉及非法处置新能源汽车电池行为,人民法院依法进行惩处。
刘竹梅表示,人民法院贯彻损害担责、全面赔偿要求,对同一违法行为统筹适用刑事制裁、民事赔偿和行政处罚责任,有效解决违法成本低的突出问题,增强惩戒和震慑效果,以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诉郎溪某固体废物处置有限公司、宁波高新区某贸易有限公司、黄某庭、薛某走私“洋垃圾”污染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行为人承担走私固体废物无害化处置费用,明确行为人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仍需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有效震慑潜在的违法行为人,体现了环境司法对违法行为人全面追责的鲜明态度。山西某生化药业有限公司、田某坡等非法处置过期药品污染环境案,人民法院对被告人违反无害化处理规定,私自倾倒、处置过期药品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助于警示社会公众依法履行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法定义务,引导全民参与、人人动手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处置。
此外,在西安铁路运输检察院诉陕西省西咸新区某管委会不履行环境监管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中,人民法院积极延伸审判职能,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及时履职,有效保护了文物遗址生态环境,充分体现了生态环境多元共治的积极作用。在丽水市绿色环保协会诉青田县某废油回收再利用加工厂、胡某泉等非法倾倒废渣污染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中,人民法院充分考虑环境损害修复的急迫性,发挥司法职能,以调解方式化解纠纷,实现各方主体共同参与、共同协作、共同治理,促使受损生态环境及时有效修复。
刘竹梅表示,人民法院将围绕人民群众反映突出的生态环境问题,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以司法力量守护优美环境,不断增进人民群众生态环境幸福感、获得感、安全感。
附: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典型案例
一、重庆某医用输液瓶回收有限公司、关某岗、陈某林、李某芳等非法处置医疗废物污染环境案
二、司徒某戌、司徒某协、陈某峰、李某贤等非法倾倒毒性工业固体危险废物污染环境案
三、山西某生化药业有限公司、田某坡等非法处置过期药品污染环境案
四、句容市后白镇某村民委员会、袁某政等非法掩埋废酸、废油脂等污染环境案
五、张某伟、张某盟、姜某、康某辉等非法倾倒废料污染环境案
六、陈某勤等焚烧电子垃圾污染环境案
七、朱某违规收纳、倾倒生活垃圾污染环境案
八、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诉郎溪某固体废物处置有限公司、宁波高新区某贸易有限公司、黄某庭、薛某走私“洋垃圾”污染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
九、丽水市绿色环保协会诉青田县某废油回收再利用加工厂、胡某泉等非法倾倒废渣污染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
十、西安铁路运输检察院诉陕西省西咸新区某管理委员会不履行环境监管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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