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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产继承律师|《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Ⅱ)》发布

来源: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作者: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2024-08-29 16:17:11 1481

  民主与法制网讯(记者薛应军)近日,中国银保监会发布《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Ⅱ)》(以下简称规则Ⅱ),进一步补齐监管制度短板,防范和化解保险业风险、维护保险市场安全稳定运行、推动保险业高质量发展、保护保险消费者利益。这标志着偿二代二期工程建设顺利完成。

  银保会有关负责人介绍,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金融形势以及保险经营环境、业务模式和风险特征的不断变化,偿二代实施过程中遇到一些新情况,制度执行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改革优化。偿二代二期工程建设工作于2017年9月启动,结合金融工作新要求和保险监管新形势,银保监会对现行偿二代监管规则进行了全面修订升级。

  规则Ⅱ完善利率风险的计量方法,优化对冲利率风险的资产范围和评估曲线,引导保险公司加强资产负债匹配管理。针对重疾风险显著上升的情况,增设了重疾恶化因子,引导保险公司科学发展重疾产品。针对专属养老保险产品的长期性特征和风险实际,对长寿风险最低资本给予10%的折扣,以体现监管支持导向。

  规则Ⅱ完善长期股权投资的实际资本和最低资本计量标准,大幅提升风险因子,对具有控制权的长期股权投资(子公司),实施资本100%全额扣除,促使保险公司专注主业,防止资本在金融领域野蛮生长。对保险公司投资的绿色债券的信用风险最低资本给予10%的折扣,对专业科技保险公司的保险风险最低资本给予10%的折扣。规定保险公司不得将投资性房地产的评估增值计入实际资本,引导保险资金更大力度支持实体经济。对农业保险业务、保险资金支持国家战略的投资资产等设置调控性特征因子,适当降低其资本要求,引导保险公司服务实体经济。

  规则Ⅱ完善资本定义,增加了外生性要求;将长期寿险保单的预期未来盈余根据保单剩余期限,分别计入核心资本或附属资本,夯实了资本质量。针对保险资金运用存在的多层嵌套等问题,要求按照“全面穿透、穿透到底”的原则,识别资金最终投向,基于实际投资的底层资产计量最低资本,准确反映其风险实质。对所有风险因子进行全面校准。

  规则Ⅱ完善再保险交易对手违约风险的计量框架,降低境外分保的交易对手违约风险因子。明确境外国家(地区)的偿付能力监管制度获得与中国偿付能力监管等效资格的,对其在中国境内开设的保险机构在资本要求、实际资本等方面给予适当优待,降低跨境交易成本,提升监管合作效果。

  规则Ⅱ强化保险公司风险管控能力,对保险公司风险管理标准进行全面修订,提供了更为明晰的标准。新增了资本规划监管规则,要求保险公司科学编制资本规划。

  规则Ⅱ进一步扩展保险公司偿付能力信息公开披露的内容,增加了对重大事项、管理层分析与讨论等披露要求,有助于提升信息透明度,发挥市场约束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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