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纠纷
在自己的店内非法出售象牙桶珠、象牙戒指、犀牛角制品,3月12日,北京石景山区一家工艺品店店主黄某某在石景山法院当庭受审,因犯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5000元。
公诉人当庭指控,在未经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的情况下,被告人黄某某非法出售象牙桶珠、象牙戒指以及他人委托代售的犀牛角,于去年初被民警当场查获。
经鉴定,涉案象牙制品重量共计42.4克,价值人民币1759元,为亚洲象或非洲象象牙制品,亚洲象属于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亚洲象和非洲象属于《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I物种;经鉴定,涉案犀牛角制品重量共计33.32克,价值人民币8330元,为犀牛角制品,犀牛属于《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I物种。
黄某某在供述中称,市场内广播经常宣传非法出售象牙、犀牛角这些动物制品是违法行为,但自己仍抱着侥幸心理售卖。石景山检察院遂以非法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对黄某某提起公诉。
石景山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野生动物主管部门批准,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最后,法院一审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扣押在公安机关的象牙戒指9件、象牙桶珠1件及犀牛角手镯1件,由公安机关没收。
在此法官提示,广大市民应积极树立保护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意识,拒捕、拒食野生动物,拒购野生动物制品,共同维护生态系统,形成全民共同保护、善待野生动物的良好社会风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