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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纠纷

北京房产继承律师|老人福利院里吃鸡蛋噎死案后续:法院判福利院赔偿42万余元

来源: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作者: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2024-07-11 10:12:51 8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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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年9月,丰台法院审理了一起老人在福利院里吃鸡蛋不幸窒息身亡、家属状告养老院的案件,并引发社会广泛关注。2月23日,记者从丰台法院获悉,该院于今年1月判决该福利院向老人家属赔偿各项费用42万余元。

  案情回顾:左撇子老人左半身偏瘫,被定为I级护理标准

  2019年6月,71岁的程老先生的儿子突然接到其父亲所住的福利院电话,等其赶到现场,却得知老父亲已经因吃鸡蛋噎住而窒息死亡。

  法院查明,从2013年2月起,程老先生一直居住在丰台区的该福利院。入院前,老人曾因脑梗死住院,出院时左半身偏瘫,且程老先生原本就是左撇子。

  2019年6月的这天,意外来临。护理员钱女士曾在法庭上回忆,当时正是分发早餐的时间,程大爷进食花卷时还嚷嚷着要剥鸡蛋。钱女士看到他口中还有食物,便让他稍等,并转身为同屋的其他老人取食物。“我说一会儿再给你剥,但就一转身的工夫,花卷就剩下了半个,鸡蛋也没了。”钱女士回身发现,程大爷已经自行将鸡蛋剥开吃下,且整个人的状态异常,便立刻呼叫了其他护理人员及院内医生,并与其他护工为程大爷拍后背、抠出嘴里的食物。但医生赶到时判断,程大爷已经没有了生命体征。

  一份由家属方提供的录音证据显示,护理员钱女士在和老人家属交谈时,曾回忆老人窒息的过程:“……他让我剥鸡蛋,我说你嘴里咽完了,我再给你剥鸡蛋,想让他慢慢吃,他吃饭快,慢慢吃,吃花卷,我说你咽完了,我再剥鸡蛋,碗往那一搁,他自己都搁嘴里了,我一看不对劲,我就过来了,就给他拍、弄……”

  意外发生后,尽管工作人员立刻采取各项措施,却依然没有挽回老人的生命。气愤的家属认为福利院没有尽到合同约定的护理责任,起诉索赔85万余元。

  合同未约定喂饭服务,福利院称老人一直独立进食

  据了解,2018年1月,该福利院将老人分为3级护理,并按不同级别来收费。程老先生被定为I级护理级别(无自理能力),护理费用为1600元/人/月。

  福利院认为,I级护理的具体内容,需要根据每位老人的实际情况具体约定,程大爷自入住养老院以来一直是独立进食,合同附件中也没有约定喂饭服务。老人本身就患有慢性疾病,身体状况不佳,而在意外发生后,中心的护理人员及医护人员及时采取了抢救措施,按合同履行了义务,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这份由家属和福利院在2019年2月重新签订的合同,约定了养老服务费为3680元/月,其中包括床位费、伙食费以及1600元的护理费。不过,其中并未就是否要对老人喂饭进行约定。

  同时,法院获得的该福利院的宣传彩页上则有“护理等级为I级的,自理能力情况为无自理能力……护理内容为含Ⅱ、Ⅲ级服务内容外,帮助完成各项日常生活照料、个人清洁卫生(洗手、脸、脚),穿脱衣服,经常巡视,定时翻身(常规每2小时一次),帮助老人大小便后清洗……”等内容。

  意外发生后,北京中正司法鉴定所对老人的死亡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被鉴定人系食物堵塞气道引起窒息死亡。同日,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出具《关于程XX死亡的调查结论》显示,程老先生符合食物堵塞气道引起的窒息死亡。

  案件审理过程中,经该福利院申请,丰台法院委托另外的鉴定机构对程老先生的死亡原因、程老先生的死亡与某福利中心的因果关系再次进行了鉴定,上述鉴定机构于2020年8月15日出具《鉴定意见书》,载明:“被鉴定人程XXX系食物堵塞气道引起窒息死亡。”“程XX的死亡与北京市丰台区某福利中心的过错行为存在一定程度的因果关系”。

  法院:福利院应承担50%赔偿责任

  丰台法院审理认为,程老先生入住福利院,双方约定护理等级为I级。根据福利院出具的宣传材料I级护理的自理能力应为无自理能力,而对于无自理能力人员,福利院应当承担非自理级别的看护义务,相比其他人员负有更高的护理责任和注意义务。

  另一方面,护工亦表示程老先生平时存在噎食的情况。在此情况下,福利院确应对其进食负有更高的护理责任和注意义务。

  其次,虽然双方合同无约定是否喂食,但是不论程老先生系自己进食还是喂食,结合其本人左撇子,左侧肢体偏瘫的身体,以及护理人员钱女士所述,可以看出事发时福利院在审慎管理和安全保障方面,存在疏忽、纰漏和未尽之处。另,程老先生作为自身患有疾病的老年人,应对自身的身体状况及行动能力有充分的认识,其因自身注意不够而导致噎食,因此亦存在一定的过错。

  法院还认为,福利院在事发后采取了一定的急救措施,但作为一个专业的养老机构,应具备基本的急救设施及条件,其在程老先生发生噎食时采取抢救措施时,明显缺乏有效处理。

  司法鉴定意见确认福利院与程老先生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参与度(原因力)为50%。法院确认,对于老人死亡产生的经济损失,应由福利院承担50%的赔偿责任。

  最终,丰台法院判决福利院向老人家属赔偿死亡赔偿金339950元、丧葬费23565元、医疗费157元、鉴定费7500元、交通费75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同时,法官呼吁,“你养我小,我陪你老”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望子女能够更多地陪伴父母。另一方面,随着社会的发展,人口老龄化不断加深,养老机构应以切实保障老年人入院后的生命安全和健康为服务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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