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纠纷
因认为北京子乐科技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杜丫丫学习机中突出使用“小杜”指代其产品,并使用“xiaodu xiaodu”语音指令进行唤醒和操作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将子乐公司及其产品销售商北京经纬智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停止涉案行为,并要求子乐公司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300万元。日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结了此案,一审判决子乐公司就其不正当竞争行为消除影响,赔偿百度在线公司经济损失50万元及合理开支5万元。
原告百度在线公司诉称,其是“小度”AI电子产品的开发者和运营者,“xiaodu xiaodu”是百度在线公司用于AI电子产品中,具有唤醒和操作功能的语音指令,“小度”商品名称及“xiaodu xiaodu”语音指令均已具有一定影响。子乐公司生产、销售与小度智能音箱相同的AI电子产品杜丫丫学习机,该公司在其官网宣传内容及杜丫丫学习机时突出使用“小杜”指代其产品;使用“xiaodu xiaodu”语音指令进行唤醒和操作,并在官网对此进行宣传,上述行为使公众产生混淆,构成不正当竞争。
被告子乐公司辩称,其不存在对“小度”商品名称和“xiaodu xiaodu”语音指令的突出使用;其使用杜丫丫名称及“xiaodu xiaodu”语音指令具有合理依据;双方产品的外观、功能、目标用户完全不同,不会使消费者产生混淆等。经纬公司辩称,其仅销售一台设备给百度在线公司作为本案证据,知晓本案诉讼后亦及时删除产品链接。综上,二被告不同意百度在线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经过百度在线公司广泛使用推广,“小度”作为其智能音箱的商品名称,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项所规定的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xiaodu xiaodu”是用户在使用小度智能音箱时必不可少且频繁出现的特定语音指令,该语音指令已与百度在线公司及其产品建立起了明确、稳定的联系,并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应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四项保护。结合“小度”和“xiaodu xiaodu”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小度智能音箱和杜丫丫学习机从功能、受众、销售渠道等方面来看属同类产品。子乐公司实施被诉行为,主观上具有恶意,客观上也易使公众误认为杜丫丫学习机与小度智能音箱及其相关服务可能存在产品研发、技术支持、授权合作等方面的特定联系,导致混淆。子乐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之规定,对百度在线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经纬公司销售杜丫丫学习机亦缺乏合法依据。最终,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目前,双方当事人尚未明确是否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