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纠纷
过马路时被骑电动车的“饿了么”骑手撞成十级伤残,于先生将骑手杜某、拉扎斯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拉扎斯公司)、九江翼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江翼达公司)以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为由诉至北京朝阳法院,要求赔偿经济损失31万余元,法院审理后认定杜某因职务行为造成于先生受伤,拉扎斯公司作为“饿了么”及“蜂鸟配送”平台的经营者,其系经营相关业务的最终受益人,应承担相应责任。一审法院依法判决拉扎斯公司赔偿于先生经济损失共计27万余元。
案件回顾
2017年3月6日,于先生在等红灯过马路时被正在送餐的“饿了么”骑手杜某驾驶的电动车撞伤,事故经交通管理部门认定杜某应负事故全部责任。经诊断于先生为右踝关节粉碎性骨折,并于2017年3月13日进行了手术,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此后,于先生与杜某协商赔偿事宜,杜某带于先生找到配送站点的负责人,但双方协商未果,所以于先生将杜某以及“饿了么”的运营公司拉扎斯公司起诉至法院。
庭审中,拉扎斯公司称“饿了么”及“蜂鸟配送”平台都是其所运营的业务板块,“饿了么”是网上的订餐平台,“蜂鸟配送”是送餐平台。拉扎斯公司称通过“饿了么”平台查到了杜某的记录,显示杜某是以海外环球电子商务(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球公司)的名义在平台上注册,注册流程就是由拉扎斯公司负责对相关信息是否与公司所授权的外包商提供的信息一致进行审核,至于外包商与骑手签订何种合同,如何雇佣员工,其均不予审核。
杜某表示
自己不知道环球公司,配送点的站长没有给过其劳动合同,九江翼达公司也是听当时配送站的人说是分包送餐业务的公司,具体不知道与哪家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也不知道是哪家公司发放的工资。平时送餐就是通过系统派单,身着“饿了么”的工服去送餐。
拉扎斯公司表示
平时送餐的骑手中,有部分人与其存在劳动关系,并签订了劳动合同,另有部分则是通过将配送餐业务外包后建立合作关系的外包商所雇佣的骑手,而所有的骑手都是通过平台系统直接派单,由于系统会设置限制送餐成功的时间,所以骑手的工资与送单数量相关。另外,公司会向外包商收取履约保证金,并为骑手提供统一的工服及送餐箱。
九江翼达公司表示
杜某不是其公司的员工,九江翼达公司与本案没有关系。
法院经审理认为
经过审理,法院为各方当事人总结了争议焦点,即:杜某造成于先生受伤的损害赔偿责任应由哪方承担。法官认为杜某造成于先生受伤的行为发生在送餐过程中,而杜某作为骑手,其工作内容包括从“饿了么”平台接受系统派单从而取餐再送餐,所以杜某因执行职务的行为造成了于先生的受伤。由于“饿了么”及“蜂鸟配送”APP均由拉扎斯公司运营,配送餐业务属于拉扎斯公司所经营的日常业务。拉扎斯公司在现有的经营模式下,与部分骑手直接建立了劳动关系,另有部分骑手则属于外包人员。但杜某在送餐过程中身着“饿了么”的工服并且携带由拉扎斯公司统一配备的“饿了么”送餐箱,由“饿了么”平台进行派单,对于作为受害人的于先生而言,其仅知晓自己是被“饿了么”骑手所撞伤,若要求其去追究杜某到底与哪家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再去追偿,显然加重其诉讼负担。所以,拉扎斯公司对于骑手在送餐过程中造成他人损害,不论是否是外包人员,公司都需要承担相应责任。于是,法院作出上述判决支持了于先生的诉讼请求,由拉扎斯公司先行赔偿于先生医药费及伤残赔偿金等费用。